重婚,是无效婚姻的一种。我国现行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制,任何违背一夫一婚制的婚姻形式,都不会受到法律上的承认。从法律上讲,重婚并不要求一定是重复登记结婚的行为,若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一样构成重婚。
对于重婚行为,我们可以从多种角度来观察。今天我们所要关注的是,重婚行为是否一定是无效婚姻。
一、原则上重复登记结婚,除第一次结婚登记以外,其他结婚登记均不发生婚姻效力。
在无效婚姻的角度来说,主要还是考虑重复登记结婚时的婚姻效力问题。原则上,第一次结婚登记,若男女双方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一经登记即发生婚姻效力。
在第一次结婚登记后,没有离婚,再次进行结婚登记,不论再进行多少次结婚登记,均为无效婚姻。这一点非常容易理解,法律只能保护公民的合法婚姻。第一次结婚登记后,其婚姻发生效力,受到法律保护。除经过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外,不能重新进行婚姻登记,对初婚登记形成不利影响。
二、重复登记不构成重婚的例外:之前登记婚姻为无效婚姻
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效婚姻自始无效。若之前登记的婚姻本身为无效婚姻,则对无效婚姻登记后,再次进行登记,不构成重婚。
因为,无效婚姻,不具备婚姻效力,不受法律保障。在无效婚姻登记后,再次进行婚姻登记,并不产生对合法婚姻权利损害的效果。所以,重复婚姻登记在前一登记为无效婚姻的情况下,之后登记不构成重婚。
实践中这种情况还是存在一定发生概率的。比如男女双方具备不能结婚的亲属关系。这种情况下,即使男女双方进行登记,其婚姻也不发生效力,不受法律保护。男方或女方另外找到他人结婚,再次进行结婚登记,也不构成重婚。
三、实践中的争议
无效婚姻的认定,需要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确认。但重婚刑事责任的追究,则需要通过刑事程序进行。不同的诉讼程序,不同的审判组织,将会形成一种事实上的影响。
但不论程序及审判组织上存在如何影响,均不影响无效婚姻的认定标准,不影响前一登记为无效婚姻情况下,后一婚姻登记行为不构成重婚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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