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毛英等:奖金类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观点集成 - 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
序言
在如今人才竞争激烈的背景下,不少企业通过设计年终奖、绩效奖等各类奖金,以达到吸引和激励各类员工,促进企业长足健康发展的目的。对员工而言,他们希望通过提供劳动能够换取相应奖金;对企业而言,发放奖金的形式既是对员工工作的认可,也是对员工未来工作的一种激励。
但实践中,企业设计奖金类别纷繁复杂,奖金的约定标准、计算方式多种多样,有的奖金制度与行业特色相关,有的与企业自身性质相关,导致奖金类案件争议愈发复杂、多变。越来越多企业对奖金制度应如何合理设计、司法实践如何看待奖金争议案件中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奖金制度、日常运营管理中如何处理好奖金类纠纷、做好风险防范等问题予以关注。
大成长沙办公室劳动与人力资源专业组专注于裁判文书的研习工作,提炼、汇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近三年期间作出的涉奖金类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文书之裁判观点,期望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人力资源规范优化提供帮助。
观点集成
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主张支付年终奖?
关于2019年度年终奖。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乙方的各类业绩考核奖金需在乙方经甲方考核符合条件后方可发放。本案中,用人单位未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前存在经考核不符合约定条件的情形,且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导致劳动者离职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约定向劳动者支付2019年度年终奖。【(2020)湘01民终11148号】
二、《员工手册》规定依公司效益决定年终奖的发放,用人单位对于减少年终奖是否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员工手册》(2017年7月1日版)第五章第二条第4款规定:“年终奖:12月31日前(含)转正的员工根据公司效益情况、集团总部的统一安排及分配办法决定年终奖发放”。因此,用人单位每年发放年终奖的依据是公司的效益情况、集团总部的统一安排及分配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故用人单位对2019年年终奖是否发放负有举证责任。现用人单位未举证证实其2019年的效益情况不符合年终奖的发放标准,也未举证证实集团总部未对2019年年终奖的发放作出安排或决定,在双方均未提交年终奖发放标准的情况下,可参照劳动者2018年度的年终奖金额确定其2019年度的年终奖金额。【(2020)湘01民终7244号】
三、劳动合同未约定年终奖,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
年终奖的发放,属于用人单位的工资自主权,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的考核情况等,确定奖金发放与否。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已于2019年11月30日解除,劳动者未参加2019年度的绩效考核,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亦未对年终奖的发放进行约定,故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发放2019年度年终奖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20)湘01民终8903号】
四、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绩效奖金发放时,已离职人员一律不予发放”,员工在绩效奖金发放前离职的,是否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在职期间绩效奖金?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在绩效奖金发放前已离职,根据《工资确认函》以及《集团员工绩效管理办法》的规定,绩效发放日已离职员工不能享受绩效奖金,故无须向劳动者发放绩效工资。劳动者的仲裁请求中包含了2019年度的绩效奖金,但劳动者在2019年度绩效奖金发放日前因自身原因离职,不符合领取该年度绩效奖金的条件,故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19年度绩效奖金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21)湘01民终2440号】
五、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计算基数,是否应包括年终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年终奖,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经审查,2020年1月4日发放的7106.22元为2019年年终奖,故计算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时,该部分奖金应计算为4145.30元(7106.22元÷12个月×7个月)。【(2020)湘01民终12218号】
六、用人单位规定年终奖与业绩、绩效挂钩,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扣除对女员工在休产假未提供劳动(无业绩、绩效)期间的年终奖?
根据《补充协议》有关“甲方可依法制定或修订工资分配制定,实行工资与个人业绩及公司效益挂钩的工资政策,并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以及乙方在工作方面的贡献,可以相应给予乙方激励工资、加薪晋级及适当的物质奖励。”的约定,本院认为,年终奖属于用人单位对员工过去一年工作较好的激励和奖励,跟员工过去一年中的日常工作表现、个人业绩完成情况等密切相关。本案中,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休产假期间虽可以视同出勤,但视同出勤跟正常提供劳动不同,本案也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劳动者在休产假期间完成了工作业绩。故劳动者休产假期间的年终奖应相应的扣除,不应支付。【(2020)湘01民终3167号】
七、用人单位拖欠绩效奖金,劳动者是否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绩效奖金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绩效奖金属于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2.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46500元(2.5个月×18600元/月)。
对于经济补偿金,因公司拖欠2017年度及2018年度绩效奖金,劳动者向用人单位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2020)湘01民终6437号】
八、用人单位推迟年度绩效奖金发放日,劳动者在推迟期内离职,能否主张发放年度绩效奖金?
经审查,《工资确认函》以及《集团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绩效发放日已离职员工不能享受绩效奖金。该规定中不能享受绩效奖金的员工应指原定绩效发放日前离职的员工。本案中,用人单位在2019年1月29日出具通知,告知全体员工2019年1月工资与2018年度员工绩效奖金因用人单位需接受集团公司考核而暂缓发放,而劳动者离职的时间为2019年5月,即在用人单位通知暂缓发放2018年度绩效奖金前,劳动者仍处于在职状态,其不属于在原定绩效发放日前离职的员工,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2018年度的绩效奖金。
虽然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业绩等综合情况自主决定绩效奖金的发放时间,但在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就绩效奖金的发放已有约定或惯例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延迟发放绩效奖金的行为有损员工的合法权利,亦不能产生免除其支付绩效奖金义务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仅考虑劳动者已离职的事实,未考虑系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绩效奖金延迟发放这一事实,进而免除了用人单位发放2018年度绩效奖金的义务,确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故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18年度的绩效奖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021)湘01民终2195号九、劳动合同未约定年终奖,劳动者依据上年度年终奖发放通知,能否主张本年度年终奖待遇?
年终奖系单位根据其经营状况给予员工的福利,系单位自主经营的一种激励手段,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劳动者未举证证明其2019年度应当获得的年终奖金额,其依据2018的年终奖金额请求确定2019年年度的年终奖金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020)湘01民终9149号】
经审查,劳动者提供的《2017年度年底双薪发放通知》《双薪发放方式选择》不能证明用人单位应向其支付2018年年底双薪;而劳动者提供的《调休情况报表》未盖有用人单位的公章或有相关人员的签名,亦未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此,劳动者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加班的事实及发放2018年年底双薪的依据,本院对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及2018年年底双薪的主张不予支持。【(2020)湘01民终5669号】
湖南省、长沙市奖金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01《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规则》(湘劳仲〔2009〕05号)
发文机关: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4.16
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包括: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中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开除、除名、辞退、劝退、勒令辞职、责令限期调离和辞职、离职(含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单方面实施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一次性罚款)等惩戒影响实体劳动报酬权益享受而发生的争议;
(七)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八)因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九)因劳动者人事(职工)档案转递发生的争议;
(十)因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发生的争议;
(十一)因收取或变相收取劳动者押金、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财物发生的争议;
(十二)因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发生的争议;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
第四十三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仲裁庭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自动离职、劝退、勒令辞职、责令限期调离、变更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提供做出决定的证据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依法订立或者制定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专项协议和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申请人属劳动者,对下列证据在不能取得的情形下,经申请,仲裁庭可要求被诉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一)未让申请人持有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聘请书、协议书、上岗合同、承包合同等合同、协议;
(二)工资、奖金、加班费、津贴、补贴等工资、福利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奖金、加班费、津贴、补贴等发放花名册);
(三)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专项协议约定的住房公积金的记录;
(四)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五)工卡与考勤、加班、请假、销假、考核、考评、工时记录;
(六)对劳动者实施奖励或惩戒的资料;
(七)支付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或有关费用、待遇的凭证或资料;
(八)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公告、通知或向劳动者送达相关劳动关系管理文件文本的注明;
(九)其它由用人单位制订修改、持有或保管的有关证据。
02《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
发文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9.12.09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其他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职务,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合同中,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用工单位不得因被派遣劳动者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0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发文机关: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11.26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制订、修改规章制度,讨论决定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的意见。
04《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发文机关: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11.27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为协商代表提供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视为正常劳动,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企业确因工作需要调整职工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上一级工会的意见,并征得本人同意。
第十九条 职工方和企业方可以就工资分配制度以及下列内容进行集体协商:(一)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三)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四)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加班工资和劳动定额标准;(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与工资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因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解除其劳动合同的,由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劳动合同解除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职工方协商代表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的,由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支付赔偿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扣发、降低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工资、福利的,由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扣发、降低部分的工资、福利;企业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05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终局裁决适用标准》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76号)
第二条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所称“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的工资、特殊1情况下支付的病假工资、停工津贴、停工留薪期工资、基本生活费等。
06《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32号)
发文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8.12.25
三、改革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含企业负责人薪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07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实施意见》(长人社发〔2013〕38号)
二、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2. 明确协商内容
《条例》中明确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加班工资和劳动定额标准必须列入协商内容之中,其中劳动定额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企业应当根据劳动生产率科学确定,反复论证,报上级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特别声明:
以上内容属于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其所在机构立场,亦不应当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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