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关于男子为躲避捉奸从酒店失足坠亡的庭审判决,引发了广大网友的热议。
此事发生在2020年8月30日凌晨,已有家室的李艳和夏明,相约在上海松江区某酒店开房见面。但是,李艳的丈夫刘威察觉到了妻子的异常,当天通过各种渠道,找到了妻子开房的酒店。
刘威带着3个朋友,逐层搜寻,最终在6楼锁定了妻子的房间。
当刘威在盛怒之下打开房门时,却只看到妻子李艳一人,没有一同偷腥者夏明的身影。然而,先一步下楼的朋友张某,在酒店一楼的空地上看见夏明倒在一片血泊之中,已然没有了呼吸。
后来,众人被带到派出所做笔录,李艳才将与夏明在酒店偷情的事情全盘托出,称在凌晨1点多听到丈夫敲门时,夏明赶忙穿好衣服爬到窗外的空调机躲避,不曾想后来竟失足坠亡!
为躲捉奸坠亡,也能要求受害者赔偿吗?
事后,夏明的家人表示,他是因为和李艳“叙情”才来到的酒店,后来爬到窗外也是出于刘威和朋友们在门外恐吓,这些人需要对夏明的死亡负责。
同时,酒店作为场所的管理者,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一并担责。
于是,夏明的家人将刘威、李艳、他们的朋友以及酒店告上了法院,索赔130多万元。
从法律上看,此事涉及民事侵权。
《民法典》第1165、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是,行为人在主观过错的支配下,实施了违法行为,并且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当中,最为关键的是,认定刘威与朋友们的捉奸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在理论上,界定违法行为需要判断,该行为是否创设了法律所不允许的风险。如果行为背后的风险为法律所容许,那么这类行为就应属于生活行为,而非侵权法中的违法行为。
刘威与朋友们捉奸,应是人之常情,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一方遇见对方出轨,都会毫不迟疑地采取相应的措施。至于在捉奸过程中,对方为了避免奸情暴露而采取的各种避险行为,完全符合人们生活中的一般的认识。若是单纯因为避免奸情暴露而采取的躲避行为而死亡,过错完全在于偷情者夏明。
毕竟,夏明对于是否躲到窗外拥有自主选择权,并非刘威等人强行逼迫。陷入可能坠亡风险的境地,过错在他自己,属于“自陷风险”。
因此,捉奸者刘威与他的朋友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夏明家人此举,完全是强人所难,必定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破坏他人家庭有违道德,也为法律所不容
其实,此事能够得到广泛的关注,原因在于与大家的一般道德认识有着巨大的偏颇。偷情被抓本就有错,因此坠亡更是罪有应得,但是偷情者的家人还要索赔,实在是“强人所难”。大家在关注的,是法院对此会怎么判,是否有背大家的通常认识。
我们常说,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就是道德的底线,如果某个行为严重违背了道德,那么它也必定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法律对于很多大众而言,或许很是陌生,但它终究还是来源于日常生活,从一般的社会规范、生活习俗演化而来。根据我们的常理来判断,往往也能得到与法律定性过后差别不大的结果。
具言之,破坏他人家庭者,为道德与法律所不容。可以说,本案中夏明的行为完全是咎由自取,为了维护家庭而捉奸的刘威与朋友们不需承担责任。即便在其他的捉奸案件当中,有捉奸者基于一时愤怒造成了偷情者的重大伤亡,法律也会将偷情行为作为考量情节,减轻夫妻一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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