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号:NFT研究员

昨天我们讲到了虚拟人带货的问题,那今天研究员就跟大家探讨一下另外一件事:若虚拟人出现了问题,究竟该谁负责呢?

随着虚拟人走红网络,不少品牌开始启用虚拟人作为代言人,各大直播购物平台上也涌起了虚拟网红博主带货的热潮。

虚拟和现实的交互为品牌方带来了更多的可能性,但虚拟偶像产业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未来如何还有待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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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偶像,顾名思义就是区别于真人偶像的虚拟人物,随着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虚拟偶像进入大众的视野。

在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虚拟偶像的制作越发成熟,竞争赛道越来越多元化,其带来的经济收益也十分可观,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正因如此,许多品牌开始打造属于自己的虚拟代言人,虚拟偶像也逐渐成为品牌代言的宠儿。

据统计,仅今年“618”购物节期间,就有超过30家品牌选择虚拟偶像或虚拟主播进行活动营销和直播带货等,涉及电子科技、时尚美妆、文化娱乐等诸多领域,为品牌营销增添了新动力。

那么,虚拟主播、虚拟偶像作为广告代言人,极有可能会产生虚假广告和虚假代言的情况,但他们在其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难以界定。

因此,一旦出现违法行为,如何追责和处罚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但虚拟人由于虚拟特性,无法对商品进行使用,自然也无法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履行相关责任。

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数字经济与合规治理法律专委会主任乔木说,由于虚拟主播本身不具备法律上的人格,因此在很多情况下,虚拟主播都无法承担法律责任,而是由其背后的运营主体承担。如果运营主体采用了外包主播方式,那么技术服务公司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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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B站电竞旗下虚拟形象「柒柒_Ranoca」被指涉嫌抄袭另一虚拟主播「格蕾缇娅Gretia」面部形象。

事情发展到最后,承担形象设计的画师发布了道歉声明,承认“过度借鉴”了「格蕾缇娅Gretia」眼睛的部分,并表示愿意承担应有责任。

对此,站对虚拟主播艺人经纪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罚。

5月底,B站虚拟主播「柏凛Porin」发布了视频《关于我消失了半年其实是被拐卖了这件事》,引发广泛讨论。

随后,其所属社团MOFU-F发布辟谣声明称,“经过警方的查证,该内容不属实。”随后,B站宣布对该账号进行永久封禁。

如今,涉及虚拟主播、虚拟偶像的法律问题出现得越来越多。

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振华认为,运营方是虚拟主播的制造者及运作人,通常情况下,若虚拟主播违反法律,运营方将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若「中之人」(指操纵虚拟主播进行直播的人)以主播名义发布违法违规信息,运营方能以「中之人」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要求其赔偿造成虚拟主播商业价值损失的责任;但运营方也需要承担相关整改、道歉、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

无可否认的是,我国互联网用户基数庞大,虚拟偶像作为新兴产业,有着极好的发展前景和进步空间。

但这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虚拟偶像虽不是自然人,但其背后的运营主体依旧是活生生的人。

若是要促进虚拟偶像这一产业的良性发展,相关部门可根据其发展的特性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并加强监管,尽量缩小该行业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