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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依法对被告人马拉史等33人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绑架、
强奸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重庆五中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下半年以来,马拉也(另案处理)在缅甸境内的勐平、老街、木姐建立贩毒窝点,先后纠集被告人马拉史、马友格、么西尔洛、马于打石、杨拉批、张博等人实施跨国贩毒,逐渐形成了以马拉也、马拉史为首要分子,以马友格、马于打石、杨拉批、么西尔洛、张博、张春翔、黄家俊、陈家骆、杨聪、邱中波等人为骨干成员,以杜喜喜、周毅等人为一般成员的跨国贩毒犯罪集团。
对招募到缅甸吞服毒品的运输毒品人员,以搜身并收缴随身物品、登记家属信息、语言威胁、集中食宿、派人看守、组织培训等方式进行控制和管理;
安排集团成员对运输毒品人员吞服毒品海洛因的过程进行摄像、拍照,提供具有定位、录音功能的手机,监控毒品运输情况;
对不服从管理、无法吞服毒品、私吞毒品的运输毒品人员进行殴打,并采取绑架方式向上述人员及家属勒索钱财,在绑架过程中故意伤害、杀害被绑架人,致1人死亡、1人下落不明。
犯罪集团成员陈家骆、张江锋还对女性运输毒品人员实施了强奸行为。
在该犯罪集团的安排和指挥下,运输毒品人员偷越国边境,进入云南省后分段乘坐交通工具,前往四川省、陕西省、重庆市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当地接应人员将毒品交付给毒品买家。
自2016年下半年以来,公安机关先后抓获为该犯罪集团运输毒品海洛因的运毒人员125人,查获毒品海洛因37000余克,涉案毒资达人民币1.26亿余元。
重庆五中法院认为:
被告人马拉史在境外组织、领导贩毒犯罪集团将毒品海洛因走私入境,并运输至国内二十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贩卖,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数量特别巨大;指使该犯罪集团成员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实施绑架他人犯罪,并在绑架犯罪中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被绑架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绑架罪。马拉史系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特别严重,应予严惩。
被告人马友格、么西尔洛、马于打石在境外参加贩毒犯罪集团实施的跨国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犯罪活动,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马友格还参与该犯罪集团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犯罪,并在绑架过程中参与杀害被绑架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马友格、么西尔洛、马于打石在该犯罪集团实施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系首要分子以外起组织、指挥作用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予以处罚。马友格、么西尔洛、马于打石在境外直接组织、指挥走私毒品海洛因,并运输至国内进行贩卖,实施毒品犯罪的时间长、次数及人数多、毒品数量巨大,马友格、么西尔洛还利用未成年人走私、运输毒品,在该犯罪集团骨干成员中作用突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重庆五中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判处被告人马拉史、马友格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么西尔洛、马于打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杨拉批、陈家骆等6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邱中波等5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强奸罪分别判处张江锋等18名犯罪集团成员有期徒刑十二至二十年不等的刑罚。同时,对各被告人分别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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