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眠是治愈一切的良药,拥有好睡眠足以让一个人精神百倍地面对生活。而裸睡,更能够促进血液循环,提高新陈代谢,有利于神经的调节。因此很多年轻人习惯裸睡,但裸睡的同时也要注意自身的安全。
广东肇庆就曾发生过一桩女子裸睡被侵犯的案例。年轻女孩熊某被男友林某带回工厂宿舍过夜。次日一早,林某的工友常某某趁着林某上班,潜入林某的宿舍,发现了正在裸睡的熊某。在熊某误以为常某某是男友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了关系。事后熊某才惊醒:原来他不是我男朋友。
2020年12月11日,下班后的林某回到宿舍,发现女友熊某还在床上熟睡。林某按耐不住内心的冲动,跑到熊某身边,准备和女友亲热一番。可很快林某就发现不对劲,女友一个人在床上裸睡,可为何床单如此凌乱,甚至床上还有不明液体凝固留下的痕迹。
林某兴奋的心顿时停止了下来,他马上叫醒女友,质问是不是有人来过宿舍?女友是不是背着自己做了什么见不得人的事?
熊某听了男友的话很是疑惑,她转身坐在男友身边,一脸恼怒的回答:“除了你还有谁?明明是你早上出门后又回来,自己做的事都不记得了?”
女友的话在林某心中卷起了惊涛骇浪,原来林某所在的工厂采用轮休制,休息时间不固定。12月11日正好是林某工作日,他早上出门后直到下班才回宿舍。可听女友的话,似乎有人冒充林某来到宿舍,并与女友发生了关系。
想到这,林某内心又愤又恨。熊某不明白男友为什么这个表情,直到林某说自己一整天都在工作后,熊某才明白个中含义,顿时她原本还红润的脸蛋变得煞白。两人商量之后决定报警,无论如何都要将那个冒充林某的人捉拿归案。
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调查了监控,发现12月11日上午9点多,一个鬼鬼祟祟的身影出现在监控里,偷偷溜进了林某的宿舍。林某看到监控里的一幕后,直接认出了监控里的男子,原来这个鬼鬼祟祟的男子不是别人,正是林某的工友常某某。
民警将常某捉拿归案后,常某某表示自己的确偷溜进林某的宿舍,并与熊某发生了关系。但他却否认自己构成QJ,原因竟然是熊某没有抵抗。在常某某看来,熊某没有抵抗,就意味着她愿意和自己发生关系,既然是你情我愿的事,自然不构成犯罪。
对此熊某有苦难言,她误将溜进宿舍的常某某当作男友林某,因此才没有抵抗,可这并不代表她愿意和常某某发生关系。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常某某的行为到底构不构成犯罪?
回顾案情可知,常某某在12月10日就发现,林某将女友熊某带回宿舍。当天晚上,常某某还躲在宿舍外偷听林某和熊某的夫妻生活。根据工厂轮休规定,11日白天常某某休息,而林某正常工作。因此常某某趁林某工作时,潜入其宿舍,发现了裸睡的熊某。
在熊某熟睡时,常某某想要与其发生关系。结果因为动作太大惊醒了熊某,可熊某却误将常某当成自己的男友,从而没有反抗,还十分配合对方。直到男友回宿舍后熊某才大梦惊醒,发现白天和自己发生关系的男人,不是自己的男友。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QJ罪的前提是,违背受害人意愿,并以强迫、威胁等其他手段,强行与受害人发生关系。常某某虽然没有强迫和威胁的手段,但他趁熊某熟睡时与其发生关系,属于其他手段,因此符合QJ罪的前提之一。
也就是说,判断常某某是否构成犯罪,最重要的还是看他是否违背了熊某的意志。在司法实践中,违背妇女意志一般要以妇女反抗为根据。反抗的内容包括呼救、语言拒绝、求情、指责等,不能将身体搏斗作为认定反抗的唯一标准。
可案发时,熊某既没有进行身体搏斗,也没有语言拒绝和指责,难道说常某某的行为真的不构成犯罪?事实上,我国法律也考虑了类似的情况,因此现行刑法对反抗的内容和程度采取放宽态度。在特殊情况下虽然失去了被害人反抗的前提,但是仍然属于违背妇女意志。
在这起案例中,熊某误将常某某当成男友林某,从而没有反抗,这属于不知反抗的特殊情况,熊某失去了反抗的前提,因此就算她没有放哪康,常某某也属于违背受害人意志,构成QJ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QJ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QJ妇女多人,或在公共场合实施侵犯,有LJ情节的,造成受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综上所述,熊某构成了QJ罪,且证据确凿,等待他的将会是3到10年的有期徒刑。即使通过经济赔偿的方式取得了熊某的谅解,也至少要坐牢3年。因为一时之快而浪费3年时光,这样的抉择真的值得吗?
或许常某某无法给出答案,但他用自己的行为告诉了所有人,法律面前容不得耍小聪明。常某某自认为熊某没有抵抗,就能够肆意妄为,却忘了多行不义必自毙的道理。对于这种奸诈狡猾的犯罪分子,法律应该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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