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看守所地址|电话|位置|地图|导航|乘车路线|律师会见
▼濮阳县看守所地址:濮阳挥公大道与解放大道交叉口向南500米转向西200米路北。
▼导航:濮阳县公安局监管大队
▼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乘车路线:濮阳市汽车站步行至长途车站乘坐3路公交车到金堤小区站下车,向北150米转向西200米路北。
▼濮阳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濮阳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强迫他人学习犯罪方法后,胁迫其实施犯罪,应如何定性?
一、行为人的胁迫抢夺行为(即目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应认定构成抢夺罪(未遂)。
根据刑法学通说,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实施教唆行为的人,即构成教唆犯。教唆的行为方式通常为唆使、引诱、怂恿、煽动等,有的以金钱、物质、美色以及其他方面的好处引诱他人犯罪,有的以嘲弄、蔑视或者侮辱的手段刺激他人实施犯罪,有的利用封建迷信教唆他人犯罪。
通常被教唆人的人身自由和意志不会受到强制,但也存在被教唆人在被逼无奈或受到胁迫接受教唆的情况,如教唆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胁迫他人犯罪。教唆犯有双重特性,在定罪上具有独立性,只要其主观上有教人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教唆行为就构成犯罪。但在量刑上却具有从属性,如果被教唆人实施了教唆的犯罪,成立教唆既遂,则按照《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量刑。如被教唆人没有实施教唆的犯罪,成立教唆未遂,对教唆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濮阳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但是,并非所有教唆他人犯罪的人都属于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某些特定的教唆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不能以所教唆的罪来定罪,而应依据分则条文的具体规定定罪处罚。如唆使刑事案件的证人作伪证,表面上完全符合教唆犯的构成要件特征,但是《刑法》有明确规定,对于证人定伪证罪(《刑法》分则第三百零五条),对教唆人定妨害作证罪(《刑法》分则第三百零七条),如果教唆人的身份是辩护律师,则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刑法》分则第三百零六条)。
此外,所有的煽动型犯罪,教唆人都不能以所教唆的罪来定罪,对于此类犯罪都不能按教唆犯定罪处罚。行为人伙同他人持刀对被害人进行威胁,以胁迫三被害人通过实施抢夺行为进行敛财为目的,以言语讲解的方式向三被害人传授抢夺的犯罪方法。主观上有教唆他人进行抢夺的故意,客观上通过暴力胁迫实施了教唆行为,这些行为并非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能够独立成罪的特定情形,因此,属于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应认定构成抢夺罪(未遂)。
二、行为人传授犯罪方法行为(即方法行为),应认定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使用语言、文字、动作、图像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传授的犯罪方法包括预备犯罪、实行犯罪以及完成犯罪后逃避刑事责任的技术、步骤、办法等。
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即以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为目的。对于生活中行为人无意散布一些道听途说的或者在影视作品中获知的一些犯罪方法的行为,或者在工作中教授格斗术、开锁技能、化学知识(特别是毒品配置方法)的行为,即如这些方法或技巧后来被人利用来犯罪,也因为行为人没有传授犯罪方法的故意,不应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论处。
传授犯罪方法罪属于举动犯,只要客观上有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且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类型,哪怕是刚刚着手,就应按既遂犯追究刑事责任,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存在犯罪预备及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等犯罪停止形态。至于是否完成所计划的传授行为,被传授的对象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否掌握了犯罪方法,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普通主体,但在司法实践中,多为具有犯罪经验和技能的人,如曾有盗窃、抢劫、强奸、猥亵等前科的犯罪分子,尤其是惯犯和累犯。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成为《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八类犯罪的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行为人伙同他人,以言语讲解的方式向三被害人传授抢夺的犯罪方法,主观上希望被害人掌握犯罪技巧,顺利完成抢夺犯罪行为,即便被害人最终没有实施其所传授的犯罪,亦完全符合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构成特征,因而,其传授犯罪方法行为,应认定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三、行为人的目的行为和方法行为符合牵连犯的构成特征。
牵连犯是两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但鉴于数个行为之间存在的密切关联,《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将其作为一罪来处理,属于"处断的一罪"的范畴。行为人胁迫他人实施抢夺行为,同时传授犯罪方法,传授犯罪方法的意图是将三被害人培育成实施犯罪的工具,即通过培育犯罪工具的方法,实现抢夺的目的,是典型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其中,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已经完成,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实施抢夺的行为没有得逞,其胁迫三被害人尾随多名路人表明已着手实施犯罪,但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因三被害人的消极怠工、内心抗拒而未得逞,构成抢夺罪的犯罪未遂。根据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传授犯罪方法罪既遂的量刑重于抢夺罪未遂,故应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定罪处罚。【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濮阳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濮阳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濮阳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