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要永辉律师:我家人被刑事拘留了,现在被关押在嵩县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招摇撞骗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属也不是很了解。听公安机关说是因为他冒充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我想请问,您知道嵩县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家属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构成招摇撞骗罪吗?什么是招摇撞骗罪?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应该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吧?冒充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实施招摇撞骗应该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吧?像他这种情形是属于法律认识错误还是事实认识错误?谢谢您了!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嵩县看守所地址:嵩县陆浑大道与伊尹路交叉口西北角。
导航:嵩县新区客运站或者嵩县下窑村
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乘车路线:嵩县汽车站步行至王跃民牙科站乘坐嵩县101路公交车到下窑村站下车,沿陆浑大道向西步行200米。
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嵩县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招摇撞骗罪,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招摇撞骗罪。至于你家人最终是否会被认定构成招摇撞骗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招摇撞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须具备以下两个要素:
(1)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的行为。“冒充”是指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务的人,假冒成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务的人。具体包括三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下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上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三是此种类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种类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行为人必须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即行为人要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招摇撞骗”是指行为人利用人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假冒其身份或职务炫耀并骗取非法利益。上述两种要素必须同时具备有机的联系,才符合招摇撞骗罪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出于虚荣心仅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则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如果行为人既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又有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未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手段的,即两行为之间不存在有机联系的,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其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那么,应当如何理解招摇撞骗罪中的认识错误问题呢?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主要表现为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不是犯罪,或者行为在刑法上并没有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是犯罪或者是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的情形。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
对事实认识错误,按照通说,行为人预想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法律性质相同的,不能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反之,法律性质不同的,则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这里所称的法律性质相同,是指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内的情形;法律性质不同,是指属于不同犯罪构成的情形。【嵩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在招摇撞骗罪中,容易引起认识错误的情况就是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的理解。比如,行为人认为一些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而冒充这些人员招摇撞骗,对于这种情形属于法律认识错误还是事实认识错误?
笔者认为应当属于法律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冒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发生认识错误,认为自己冒充的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于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不是犯罪的情形,不影响构成招摇撞骗罪。【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嵩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嵩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嵩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嵩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嵩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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