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员工“串岗”帮助他人从事非本职工作,发生意外事故受伤,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本身存在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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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业便认为此种情形员工理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不应当认定工伤,即使认定为工伤也应当按照过错划分赔偿责任。

然而实践中,员工有过错并不影响工伤认定,员工违反制度串岗,其本质仍然是在为企业谋利,也是完成工作的行为,同样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三工”要素,应当认定工伤。

并且企业不能因员工存在过错减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2022)鲁1329民初2292号

张靓(化名)2021年2月应聘入职临沂某机械公司从事机械加工、组装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给她缴纳社会保险。

2021年4月16日下午,张靓在公司车间操作机器时不慎被机器挤伤左手小指,经医院诊断为左手小指末节毁损,公司为她垫付医疗费2000元,张靓自行支出医疗费5074.95元。

2021年7月,张靓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2021年9月,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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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靓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机械公司支付工伤赔偿、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仲裁委审理裁决后,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主张】

公司诉称,张靓是一名组装岗位的新员工,根本无需操作机器,在新员工入职的时候公司就对张靓进行了安全培训和危险岗位的机器禁止新员工操作的安全提示。

同时公司规定:在上班期间职工不允许串岗,不允许操作其他岗位的机器。

张靓其串岗到其他岗位自行操作带有危险标志的机器本身就存在重大过错,不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从而造成了工伤事故的发生,理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因此在张靓的工伤理赔中其本身应承担主要责任,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按照过错程度来划分工伤保险赔偿的比例责任更为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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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机械公司未依法为张靓缴纳工伤保险,对张靓因此次工伤事故产生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机械公司依法应予支付。

机械公司请求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规定,判决:机械公司应向张靓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216.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96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993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9591元、住院期间护理费840元、伙食补助费2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