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周女士七夕节前几天豪掷万元给男友买了一款“迈巴赫”眼镜做节日礼物,但是考虑到男友近视,便找了一家眼镜店换镜片,为了能在节日当天送给男友,周女士特地要求眼镜店“加急”,但是令周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先是说度数搞错了,随后又在七夕当天告知她眼镜框搞断了。

眼镜是送不了男友了,周女士无奈之下找眼镜店协商解决办法,眼镜店称,正常操作坏的,眼镜本身可能存在问题。可以给赔偿,但是没法按照原价赔偿。也可以给周女士再买一副,但是不能保证购物渠道,不能保证和原来的一模一样。而对于眼镜店的说法,周女士认为根本无法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男友精心准备的礼物,结果因为眼镜店的疏忽给搞坏了,事后眼镜店还不愿意承担全部责任,这种事情着实令人气愤。

从法律上来讲,周女士将眼镜完好无损的交给眼镜店维修后,双方就建立起了维修合同关系。而因为眼镜店维修过程中,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眼镜框断裂,这种情况下眼镜店既构成违约,同时也属于侵权行为。

如果双方合同对此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眼镜店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不限于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等等。

确实,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大小一般与自身的责任大小呈正比。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而负有举证责任的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就需要承担败诉风险。

拿本案来说,如果在双方对维修眼镜以及已经交付眼镜这些事实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周女士就已经履行完举证义务,而眼镜店如果想要以“眼镜”本身存在问题来抗辩,就需要自己拿出证据证明。拿不出证据就应当全额赔偿周女士补偿。

最后,发生了这样的事情,眼镜店自然也非故意,但是笔者认为既然眼镜店存在过错就是应该主动担责,扭扭捏捏,最终损失的不只是金钱,还有自己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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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说:原来这个品牌还做眼镜,本以为这是一个汽车品牌,而眼镜的价格也不便宜,可是说是一个奢侈品价格了。

当周女士把镜框交给眼镜店安装镜片,实际上来讲,双方之间达成了安装合同关系,作为眼镜店,应尽到相关的注意义务,为周女士把近视镜片安装好,当在安装的过程中,无论是操作失误还是故意折断,都是一种侵权行为。

那么周女士便可以要求眼镜店承担赔偿责任,而周女士要求眼镜店按照自己购买眼镜的价格来赔付,实际上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民法典》第1184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由于周女士刚刚购买的眼镜框就被眼镜店损害了,因此其实际价值并没有发生折损,所以眼镜店要按照实际购买价格来赔付。

当然,如果眼镜框尚有修复的价值,那么是否可以以修复代替更换呢?

如果眼镜框并没有像本案一样从中间折断,只是有划痕等不影响日常使用的,或者说是可以通过修复的方式完成的,就可以赔偿所有人一定的损失并修复,以达到正常使用。

正常来讲,这是眼镜店工作人员操作不慎导致的损害,按照法律的规定,也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了损害赔偿后,在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店员追偿损失。

因此,眼镜店先行进行了赔偿,最终的赔偿可能就是实际操作的店员了。

不过最终眼镜店给出的方案还是让人满意的,不仅为周女士重新购买一个一样的眼镜框,又为其免费更换镜片,也算是一个不错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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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女士并没有计较因此导致的精神损失,而只是希望宝岛眼镜店通过正常渠道购买一个一模一样的正宗“迈巴赫”眼镜框赔偿她,但负责加工的宝岛眼镜店显然有其它想法,认为可能是镜框本身质量有问题,因此产生纠纷。

我想,除非宝岛眼镜店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眼镜框本身质量有问题,否则还是乖乖地趁早给周女士以全额赔偿,让周女士再买一副比较好。否则一直扯皮下去,宝岛的品牌损失也是不可小视的,因为普通人会大概率会认为是加工环节出了问题。即使真的是眼镜框本身质量有问题,宝岛眼镜店恐怕也只能“吃闷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