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面临的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但仍有人罔顾大局,关键时刻“顶风作案” ,对自身及公共安全极不负责。
为全面做好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治工作,使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现整理近期国内部分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以此警示。
妨害传染病防治
2022年7月8日17时许,泌阳县在进行常态核酸检测中,发现江西省芦溪县居民曾某(女,36岁,现住泌阳县付庄乡)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泌阳县疫情防控流调工作人员对曾某开展流行病医学调查过程中,曾某刻意隐瞒其在泌阳县春水镇等地的行程,贻误疫情防控时机,造成疫情传播。7月20日,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对曾某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2022年7月10日,泌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江苏省太仓市协查函:泌阳县居民马某(男,38岁)、金某(男,35岁)被确诊为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并在泌阳县有活动轨迹。泌阳县疫情防控流调工作人员随即对马某、金某开展流行病医学调查。在流调过程中,马某、金某刻意隐瞒其在外县(市)的行程,贻误疫情防控时机,造成疫情传播。7月20日,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对马某、金某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妨害公务
2022年7月19日,驻马店市泌阳县居民王某(男,51岁)违反疫情防控期间静态管理规定,在泌阳县铜山乡铜山街骑电动车外出。被铜山乡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拦停后,王某拒不接受工作人员劝阻,公然殴打、辱骂工作人员,致工作人员受伤。7月21日,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对王某以涉嫌妨害公务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疫情防控不到位
2022年7月4日,相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药店检查中,发现相山区锦华大药房存在未按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查看“两码”、测温、戴口罩等,销售处方药未按规定进行实名登记且未使用安徽省药品零售登记与动态监测系统采集相关信息。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淮北市相山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关于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依法依规予以停业整顿处理。
代某某,男,39岁,金乡县高河街道某超市负责人。2022年8月1日14时许,代某某在明知经营场所疫情防控要求的情况下,未按照防疫规定对进入店内的人员进行扫场所码、登记、测温、查验行程码,存在疫情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金乡县公安局决定给予代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王某某,男,46岁,金乡县荷香路东段某馄饨店负责人。2022年8月2日上午10时许,县疫情防控督导组在对该馄饨店疫情防控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店铺老板王某某佩戴口罩不规范,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金乡县公安局决定给予王某某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张某某,男,41岁,金乡县某商务酒店员工。2022年8月2日19时左右,张某某对部分进入人员不查看顾客健康码、行程码,存在疫情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金乡县公安局决定给予张某某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核酸检测频次不够
2022年7月18日,淇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丽某化妆品门市在被警告后仍未严格落实查验场所码等疫情防控措施,从业人员核酸检测频次不够、工作人员未佩戴口罩。依据《河南省场所码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措施的决定》有关规定,责令该商户停业整顿。
2022年7月18日,淇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蔬美容吧在被警告后仍未严格落实查验场所码等疫情防控措施,从业人员核酸检测频次不够、工作人员未佩戴口罩。依据《河南省场所码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措施的决定》有关规定,责令该商户停业整顿。
2022年7月18日,淇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琪美甲美睫店在被警告后仍未严格落实查验场所码等疫情防控措施,从业人员核酸检测频次不够、工作人员未佩戴口罩。依据《河南省场所码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措施的决定》有关规定,责令该商户停业整顿。
2022年7月18日,淇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美造型理发店在被警告后仍未严格落实查验场所码等疫情防控措施,从业人员核酸检测频次不够、工作人员未佩戴口罩。依据《河南省场所码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措施的决定》有关规定,责令该商户停业整顿。
经营无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
2022年1月29日,相山区市场监管人员对相山区某麻辣香锅店检查,现场发现该店仓库内存放有进口冷冻食品6.4公斤(厄瓜多尔南美白虾),无法提供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当事人未遵守《食品冷链物流卫生规范》和《淮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二十一号)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立案查处,罚款5010元。
2022年1月29日,相山区市场监管人员对相山区某麻辣粉店检查,现场发现该店仓库内存放有进口冷冻食品13.2公斤(厄瓜多尔南美白虾),无法提供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当事人未遵守《食品冷链物流卫生规范》3.6和《淮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二十一号)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立案查处,罚款5330元。
POLICE DY
提醒大家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
配合落实疫情防控相关措施
主动履行防疫责任和社会义务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法律规定
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河南疾控 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金乡公安微警务
审核:宋伟
编辑 :李旭东
联系:news@qwxw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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