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债主的振振有词,阿梅才知道自己已经莫名其妙背负上了10万元的外债。

而这笔债务的始作俑者,正是自己的丈夫阿辉。

不过阿梅虽然只是个善良淳朴的乡间女子,但也并非轻易任人摆布之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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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债主实在拿不出阿梅参与借款的证据,最终双方不欢而散。

那么,阿梅坚称自己对借款并不知情,是否能够解除还款义务呢?还要从这起离奇的债务纠纷的事实说起。

今年40多岁的阿梅与丈夫阿辉结婚已经十几个年头,一直在江西赣州市乡间居住。

早些年,阿辉也出门打过工,但因为无技术无学历,最终无功而返,留在家乡务农。

其实按照当地的农村条件,只要勤劳肯干,也能过上较好的生活。

可阿辉一直心比天高,并不想就此终老一生,而是整日做着发财梦。虽然阿梅屡次劝谏丈夫,但并不奏效。

有梦想是好事,不过有些时候,环境、机遇还有自身的财力决定了人生,并不是靠一腔豪气就能改变现状的。

眼看着丈夫一天天东游西逛,不务正业,而且说不得,阿梅也就断了念想,自己干着农活,一味地操持着家务,勉强支撑着这个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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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没想到的是,原本想平静度日,了此残生的阿梅最终还是惹上了麻烦,这个麻烦的制造者不是别人,正是自己的丈夫阿辉。

那天阿梅和往常一样摆弄着刚刚收获的粮食,一个陌生人突然闯进了家门。

虽然看到来者不善,但阿梅还是显示出了农家妇女的热情好客。

来人不仅一个劲地问其丈夫阿辉的去向,还不住打量着眼前这个极不打眼的农家女子。

经过一番极不友好的交谈,阿梅这才明白,对方是来要债的,而借款人竟然是自己丈夫阿辉。

为了证明真实性,债主要出示了一张借条,经过阿梅辨认,上面确实是自己丈夫阿辉的字迹,借款数额10万元。

当时阿梅只觉脑袋“嗡”的一声响,差点吓得晕厥过去,但她依然强自镇定。

一下子借10万元,阿辉他要干什么?为何没跟自己商量呢?

不过债主可不理会阿梅的疑惑,而是祭出“父债子还,夫债妻还”这一套说辞,认为阿梅作为妻子,就应该承担丈夫的债务。

阿梅虽然是个农家女子,但也不是吓大的,况且这10万元对她来说不啻于一笔巨款,怎能轻易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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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梅第一反应就是拒绝了债主的讨债要求,并称与自己没关系。

不过债主也说得很明白,这笔钱是阿辉借的,自己也已经支付给了阿辉,现在一直没还,阿梅作为妻子,有义务承担这笔债务,不还是说不过去的。

阿梅虽然貌似柔弱,其实骨子里还是比较倔强的,总之她认一个理儿,一是自己确实不知情,二来自己也没用到这笔钱,为何要还呢?

还别说,阿梅的说辞还有几分道理,债主见交涉困难,只有拂袖而去。

但没过多久,阿梅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她和丈夫阿辉被债主一起告上的法庭,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还债义务。

庭审中,债主提供了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的合法性,阿梅丈夫阿辉借钱的过程也逐渐浮出水面。

据债主和阿辉自己陈述,当时阿辉是以开店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债主借款10万元。

双方交付这笔钱的方式是通过转账,而且是分三次转入阿辉账户的,随后阿辉向债主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

按照债务认定的程序和原则,双方的借款合同已经形成,而且债主作为一方已经履行了自己支付借款的义务。

一旦合同成立,则借款方应当按照约定时间、约定合法利率进行还款。

举证质证环节,阿辉对这笔借款予以承认,法院也认定了双方债务的真实性。

不过阿梅提出了抗辩,认为这笔债务属于阿辉的个人借款,自己不应当承担共同偿还义务。

阿梅认为,自己和阿辉一直身居乡间,以农为生,夫妻没有共同经商的意愿,这完全是阿辉的自作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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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且,这10万元已经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重要的是,自己与债主并不相识,而且借债过程中自己并没有参与,也没有在借条上签字。

因此,这笔债务并非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不是用作共同生活经营的目的,自己绝不当“背锅侠”,应该是谁使用谁偿还。

其实无论如何辩解,这笔债务是成立的。

现在焦点在于,这笔借款是否应该算作夫妻共同债务,阿梅是否应当与丈夫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要想理清这些,还得寻找法律依据。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人们的潜意识中,夫妻间无论哪一方在外举债,就应当夫妻共同偿还。

阿梅能够撇清自己与这笔债务的关系吗?她的辩解又能否得到法庭的支持呢?

本案中,阿梅和阿辉确实是夫妻关系,债主也有权依据债权向夫妻二人进行追讨。

但债主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最主要的是要证明阿梅在这笔借款中存在“明知”或者“真实意思表示”。

比如,债主指称阿辉借款用途是开店周转之用,则应当证明阿辉确实将这笔钱用于了经营店面,或者与开店有关的事项当中。

或者退一万步讲,阿辉确实开有店面,平日里又是夫妻两人共同打理,这些都能够间接证明,债务用于了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但遗憾的是,阿辉的店面是子虚乌有的,而阿梅也是务农为生,并未有经商的举动。

更为重要的是,债主无法证明阿梅在借款过程中有参与的情节,借条上也没有阿梅的签字捺印。

按照法律规定,债主不能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这笔债务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

而且法律还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由此,法院认定该笔债务不属于阿梅和丈夫阿辉的夫妻共同债务,阿梅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阿辉归还债主10万元借款及利息,妻子阿梅不承担本案还款责任。

阿梅依法拒绝了债主的讨债要求,这也是阿梅信法、用法的结果,值得很多已婚朋友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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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中,家庭债务是个绕不过去的坎,很多夫妻因为基于感情或者“面子”因素,在债主讨债过程中,并没有维权意识。

其实法律上对夫妻共同债务是有明确规定的,只要能够证明自己并不知情,而债主又拿不出证明知情的证据,夫妻一方则可以在纷乱的债务纠纷中脱身。

特别是如果夫妻一方陷入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中,在外乱举债的话,夫妻一方可以明确拒绝债主的追讨,这些债务都是不被法庭认可的。

因此,在生活中莫名陷入债务纠纷,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拿起法律武器,坚决向不良债务说“不”。这样才能争取自身合法权益,将家庭的损害程度降到最低。(本文是依据相关案例撰写的法治故事,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人物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