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陈女士在某店喝酒时认识了李先生,两人相谈甚欢,并谈起了恋爱,李先生还给陈女士送了一块贵重的手表,谁知道陈女士把它弄丢了,李先生很生气,就要陈女士赔偿58000元,还把她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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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女士长得青春靓丽,生活也丰富多彩,她也喜欢喝酒,经常和朋友一起到某店相聚。一个偶然的机会,她认识了长得阳光帅气的李先生。李先生风趣幽默,深得陈女士的喜欢。

两人认识之后,由于志同道合,能聊的话题也很多,推杯换盏,相处得很开心。很快他们发现对方对自己都有意思,他们也不把这份感情藏着掖着,于是他俩就表明了自己的心意,确定了恋爱关系。

恋爱总是甜蜜的,两人也经常相约到这个认识的地方,喝酒约会。李先生是个爱面子的人,在一次喝酒的过程中,看到隔壁桌客人给一位女生送了一件贵重的礼物,引起了大家的起哄。

李先生看到之后,觉得他们是大惊小怪,一件小小的礼物也要大声宣扬。当时他喝得也有点多了,爱面子的他,当着他朋友的面,摘下他心爱的手表,也当众送给了自己的女朋友陈女士。

陈女士受宠若惊,因为大家都知道,这块手表是李先生的心爱之物,价钱也是不便宜的。他能把心爱的东西送给自己,就证明了他心里有自己,于是陈女士小心翼翼地把手表戴在自己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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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们看见李先生如此大方,也纷纷起哄,直夸李先生宠爱自己的女友,喝酒上头的李先生听了之后,内心也得到了很大的满足。

可是当他酒醒的时候,发现自己心爱的手表戴在女友的手上,他有一些懵了,于是就问女友是怎么一回事。陈女士高兴地告诉他,是他喝酒之后送的。

陈先生迷迷糊糊地想起来了,看到自己心爱的手表戴在女友手上,他有些心疼,很后悔自己多喝了酒,充胖子,才会当众把手表当礼物送给女友。但是既然送出去了,要回来是很没面子的事情,于是就让陈女士戴着。

但是他告诉陈女士,这个手表很贵的,不要送给别人,也不要卖掉,不想戴了就还给他。并且事后,李先生经常暗示陈女士,要把手表还给他,可是陈女士也喜欢这款手表,就一直戴着。

然而七夕节这天,陈女士戴着这块手表出去玩,可能是玩得太开心了,手表什么时候掉了都不知道。当她回来之后,发现手表不在手上了,心里很是忐忑不安,因为男友不止一次告诉她,这块手表只是让她戴,是要还的,现在弄丢了,男朋友一定很生气。

果然,李先生看到陈女士手上的手表不见了,于是就质问陈女士,陈女士无奈之下,只能告诉他手表丢了。李先生听到之后,火冒三丈,他说这么贵重的东西,怎么可以轻易地把它弄丢,甚至还怀疑陈女士把手表藏起来了,或者卖掉了,于是就要陈女士赔他一块手表。

陈女士看到男友的态度,心里也是很生气,因为手表弄丢了,她也不是故意的,她的心情也不好,现在男友还要她赔一块手表,她心里很是气愤。

于是两人吵了一架,陈女士觉得李先生竟然因为一块手表,要她赔,她觉得很不可思议。而李先生则觉得,这么贵重的一块手表,陈女士竟然占为己有,不还他了,他也觉得不可思议。因此两人吵一架之后,便分了手。

分手之后,李先生多次要求李女士赔偿手表,可陈女士觉得,这是恋爱期间,李先生送给她的礼物,她没必要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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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李先生表示,这是他喝醉酒之后,送给李女士的东西,是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赠送的,事后自己也多次要回,因此这不算赠送。但不管李先生说什么,陈女士就是不赔,李先生一气之下,就把陈女士告上了法庭。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陈女士把手表弄丢了,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事件中,李先生和陈女士是恋爱关系,李先生在喝多的情况下,把贵重的手表送给陈女士,但是事后,只表示让女友暂时戴着,也多次暗示陈女士返还,因此,这块贵重的手表,不能算是李先生赠与陈女士的礼物,而他们的行为则构成借用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既然李先生和陈女士构成借用合同关系,那么陈女士对这块手表就负有保管并按约定返还的义务。现在手表弄丢了,那么在李先生要求赔偿的情况下,陈女士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陈女士赔偿李先生58000元。

当这件事情被大家知道后,很多人认为用58000元认识一个人是值得的,也有人认为,不是自己的东西,不要轻易拿。

而这件事情也提醒了恋爱中的男女双方,感情是需要经营的,赠予礼物是双方的心意,如果不是对方真心的付出,那么不要也罢。

对于男朋友要求女朋友赔偿丢失的手表,大家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