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财产分割问题,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应该是婚姻纠纷中最容易使夫妻双方产生矛盾的部分,孩子往往是一个家庭的希望,不少父母会为了争夺直接抚养子女的权利,绞尽脑汁,不惜一切代价。可是,我们必须考虑到,在离婚诉讼中如何确定直接抚养权,才能有利于家庭破碎之后孩子的健康成长。
在离婚诉讼中,关于孩子直接抚养权的判定,无论是立法原则还是司法实践,都是围绕有利于被扶养人,即“子女利益最大化”这个原则来进行的。在婚姻诉讼中,判断哪一方直接抚养对被抚养人更加有利,往往是由司法机关根据诉讼双方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考量的。
那么,在判断哪一方直接抚养孩子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哪些因素呢?法院在考虑子女由谁直接抚养时,都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家庭各方面的因素和子女年龄、照顾无过错方等其他各种原则,但万变不离其宗,这一切,都离不开“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核心原则。
首先一个问题,孩子不是父母的附属品,那么在考虑直接抚养权的确定时,要先考虑孩子自己的意愿。也就是说,孩子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行选择抚养人,只是有一个前提,被抚养人必须满足一定的年龄条件。
只有在法律上推定其智力状态可以做出合理的判断的情况下,才会考虑由孩子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时确定直接抚养权,“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未满八周岁的,就要回归到考量由哪一方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这一问题上来了。《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当然,这里也有例外的情况,根据有关司法解释,除非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或者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以上情况更多的是从孩子年龄的角度进行考虑,其实,父母各自的抚养能力,才是判断孩子直接抚养权归属的重要依据。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包括经济条件、住房条件、收入、文化、学历、修养、品德、性情、对子女的照顾及亲密程度、现有生活环境等因素。
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环境,现有稳定的生活教育环境,较高的文化修养,高尚的道德品行,良好的性情,能给子女树立良好的榜样,给予子女较好的教育,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所以,当一方的综合条件和综合素质有明显的优势时,就应当优先考虑子女由这一方直接抚养。
司法实践中在确定直接抚养权的时候,还会特别考虑一个原则,就是“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我们知道,引起离婚纠纷的很多情况是一方存在过错,比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恶习等等,如果由其直接抚养孩子,不仅不能给子女树立良好的榜样,有的甚至直接给子女带来不良的影响。
省两院、省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就明确规定“子女的抚养权应按有利于无过错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就里体现了子女的直接抚养权确定的“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那么除了上述解读的条件之外,还有其他的因素会影响到直接孩子抚养权的确定吗?我们可以注意到,当前有不少家庭,父母在外打工,无法直接照顾孩子,孩子实际上是单独跟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孩子单独跟随男女双方的哪一方的父母共同生活,就可能会影响到孩子直接抚养权的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案例分析:
潘某与肖某于2010年11月登记结婚,结婚初识,夫妻二人的关系还算恩爱,在结婚后的第三年就通过试管的方式生下了一儿一女。孩子出生后,家里的压力逐渐增大,一方忙于工作,一方忙于照顾孩子,夫妻间少有感情交流的机会,导致两人的关系渐生隔阂。
2016年8月、2017年3月,潘某曾两次向法院提请了离婚诉求,均未获得准许。本案是潘某第三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请求判决儿子与肖某共同生活,女儿与潘某共同生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潘某与肖某婚后感情走向破裂,法院两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的关系并没有得到改善,现潘某再次诉请判决离婚,一审法院依法准许。
存在争议的是一双儿女的抚养权问题。法院考虑到孩子的年龄特征以及出生后的生活习惯,判决两个孩子跟随肖某共同生活,潘某每月支付4000元的抚养费。潘某对此判决结果表示不服,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女儿与其共同生活。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考虑到两个五岁孩子的实际情况,将孩子全部判决给母亲肖某抚养是较为合适的,但同时也应该考虑到实际情况。肖某的工作性质是早出晚归的坐班制,能够在家照顾孩子的时间极少,需要靠年迈的母亲协助照顾两个孩子,而双方离婚前两个孩子均是由潘某的父母在照顾。
主审法官在充分了解情况后,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耐心调解,引导双方综合考虑生活环境的改变、人为将两个从小一起长大的孩子分离,可能会给孩子的成长带来的不利影响。
同时提出调解建议,以孩子就读的幼儿园不发生变动为前提,在两个孩子毕业前,周一到周五的白天由爷爷奶奶负责照顾和上学接送,晚上肖某下班后由她将两个孩子接走,周末两个孩子则由肖某负责照顾。两个孩子幼儿园毕业后的生活安排由双方另行协商。
潘某与肖某在各自冷静考虑后一致同意了法院给出的调解方案。这个案例的调解结果避免了双胞胎兄妹的分离,是在有限的范围内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最有利的处理方式,充分体现了“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孩子的成长和教育是父母应该引起重视的问题,父母关系和谐是一个家庭稳定的重要因素,如果夫妻双方实在无可避免走上了离婚的道路,一定要在抚养权确定的问题上充分考虑到最有利于孩子的处理方式,尽量将离婚对子女造成的伤害降到最小。
(涉及隐私,当事人为化名,部分图片为网图,仅配合叙事。尊重原创,请勿抄袭、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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