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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安部消息,全国公安机关按照“拔钉”行动,在全力缉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重大头目和骨干人员中,目前被公安部A级通缉令公开通缉的12名头目和骨干人员已有9人到案。其中有7人相继主动投案,在逃人员只剩三名。

大家都知道,对于认定为自首的犯罪行为人,往往刑罚就会轻一些。但被公安部A级通缉令公开通缉后投案的这些人员能否认定为自首呢?

我们认为,如果无论是经公安口头、电话传唤到案,还是被通缉后未经传唤主动投案的,只要到案后如实交代罪行的都可以认定为自首!

1、什么是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刑法对自首情节的规定不难看出,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甚至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只要他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依然可以认定为自首。

2、构成自首的条件是什么?

为正确认定自首,对具有自首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于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以及《解释》第一条,我们可以得出构成自首的关键条件为两个。

第一是自动投案,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第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因此,构成自首要符合主动投案和如实交代两个条件。

3、经公安机关通缉主动投案或被公安机关口头、电话传唤到案是否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呢?

根据《解释》中对于自动投案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哪怕犯罪事实或者嫌疑人已经被公安机关发觉,但在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的,依然属于自动投案。也就是说,对于犯罪嫌疑人无论是经公安机关通缉后投案,还是公安机关口头、电话传唤后才到案,这两种情况均完全符合上述规定,应视为自动投案。

所以,经公安机关通缉主动投案或被公安机关口头、电话传唤到案后只要能如实交代罪行是能够认定为自首的。

4、认定为自首的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首先,根据《刑法》规定,我们已经知道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所以,认定为自首的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被公安部通缉的12名电信网络诈骗集团人员虽然还有三人在逃,但只要积极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其也是符合自首情节,有可能获得从宽处罚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