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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设立了境内分支机构,总分公司所得税如何汇总缴纳,如何计算分摊,财务人员经常会遇到此类问题,下面由笔者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分摊纳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并不是所有的分支机构都需要就地缴纳,其界定方式如下:

1、进行就地分摊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如果分支机构没有创收、生产经营职能,且不缴纳增值税,则可以只进行汇总计算,不参与分摊。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主体,其二级分支机构不用参与分摊,直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新设立或者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在设立当年或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都不用参与就地分摊。 3、若总机构中设立了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A,且关于分摊比例的三个因素能与管理职能部门B分开核算,则可将A视同为一一个二级分支机构,参与分摊。 4、若非法人分支机构以总机构名义进行了生产经营,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该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总分机构所得税不是根据各自的账面利润计算的而是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后按照--定的比例分摊,然后在总分机构的所在地根据分摊比例就地缴纳。

计算涉及到的公式如下:

1、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x50% 2、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x50% 3、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x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工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 x0.35+ (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I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 x0.35+ (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x0.30

其中,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

其中,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取得的全部收入。

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手续费、佣金等全部收入。

保险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汇总纳税·预缴

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按照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

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 ;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汇总纳税·操作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涉及退税时,也可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汇算清缴的主体仍然是总机构,分支机构并不需要进行年度纳税调整,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只是根据总机构填报的分配表中应缴应退的税款,就地申报补退税。

为了保证汇缴工作的顺利进行,也需要分支机构填列年度纳税申报表,但只需要填列有限的几项,与总机构的年度纳税申报完全是两个概念。

同时,为便利就地实施税务检查,也需要分支机构报送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该说明由总机构确认后提交,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一般来说是,就地预缴,集中清算。

首先,必须明确,该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企业是否确实具有法人资格,这点可以从该公司的营业执照上获取信息。从理论上说,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也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情况一、如果确实是分公司,应当通过总公司汇总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情况二、无法证明二级身份的分支机构独立纳税,不参与汇总分摊。
处于不同税率地区

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

1、 由总机构统一 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 2、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 3、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额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4、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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