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无法纪,必须严惩!”8月9日晚,四川乐山,一男子在路上行走时,发现一位流浪者,随后该男子取来一块白色物件,笑眯眯地走到流浪者面前,先是三次举起手中的白色物件,吓唬流浪者,紧接着连续一下、二下、三下…..持续使用该物件,大力击打流浪者的头部后,非常“开心”的跑步离开。
期间,视频拍摄者,一边叫“伟哥!(音译)上哦!上哦!伟哥!”,在一旁起哄和笑得特别“开心”。
目前警方回应称,正在处理此事。
1、有网友愤怒地表示,流浪者本来就可怜,可打人者和其同伴,不但没有半点同情心,还以殴打流浪者拍视频的方式取乐,简直就是目无法纪,必须严肃!
还有网友认为,视频拍摄与动手殴打流浪者男子的行为,性质一样恶劣,同样也要严惩!
笔者认为,没有同情心是品德问题,但是,如果为了追求刺激,寻欢取乐,随意殴打他人,那就是违法犯罪行为。
2、本案该如何定性?
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认为,男子属于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
持这种意见主要是因为男子的行为,确实侵害了流浪者的身体健康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也应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种意见是认为,男子及其同伴与流浪汉,素不相识,属于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其主观目的是目无法纪、追求刺激、寻欢作乐,随意殴打他人的。其客观行为上侵害更多的是社会秩序。
持这种意见的主要原因是认为,男子侵害流浪者健康权的同时,还侵害了社会正常秩序,而且侵害更多的是后者。因此属于是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3、寻衅滋事一旦认为情节恶劣的,将构成犯罪
所谓情节恶劣,是指行为人以追求刺激、寻欢作乐为目的,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或二人轻微伤,导致公共财物损失2000元以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
注意!虽然可能流浪者身体所受损伤未构成轻伤,也未造成财物损失,但是,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只要该视频播放量达到法定次数,一样可以认定为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4、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共同违反本法规定的当事人,均需受到治安处罚;刑法规定,共同参与或共同预谋实施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
也就是说,不论本案是认定为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共同参与者,均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起哄、教㖫的那个视频拍摄者,一旦认定他参与其中的,那么其也要受到处罚。
最后,提醒广大网友,尤其是一些年轻的网友!务必要树立正确的三观,并时刻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切勿任意妄为,否则法律定将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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