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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法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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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的类型有哪些?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都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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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权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仍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权代理,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即无权代理人从未获得过被代理人的授权;二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即代理人虽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他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三是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即代理人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在代理证书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被代理人继续实施代理行为。

02

无权代理主要可分为两种类型,分别是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在狭义的无权代理中,客观上并不存在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事实。而在表见代理中,因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导致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例如,在代理权授予期间,被代理人给予了代理人数份被代理人签字的空白合同,在代理权到期之后,被代理人未收回剩余空白合同,被代理人用该空白合同与第三人达成交易。此种情况下,基于被代理人能够出示拥有被代理人签字的空白合同,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被代理人拥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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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首先,基于对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以及维护交易安全,根据《民法典》第172条,表见代理具有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效力,即表见代理行为有效,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其次,对于狭义无权代理,也并非当然无效,而是效力待定。被代理人可对无权代理予以追认,追认后代理有效。若被代理人不追认,则无权代理行为无效。相对人可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代理行为无效。为保护善意相对人利益,《民法典》第171条还赋予了相对人撤销权,即在被代理人追认前,善意相对人可撤销无权代理合同。同时,在被代理人未追认的情况下,善意相对人可请求无权代理人赔偿损失;若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编辑:帕尼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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