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不吃酒的脸不红,不做贼的心不惊。”偷盗的行为不仅在道德上应予以谴责,在法律上也是不能容忍的,法律是道德最后一层屏障,能越过法律底线犯罪的人,又能有多少羞耻感呢?

湖南岳阳的这个偷车贼付某更是突破了人类认知的下限,偷车死不悔改,竟然还把车子失主告上了法庭,向对方索要巨额赔偿,让人不由得纳闷,到底是什么给了他勇气?

付某之所以这么厚颜,还要从2017年的那场“车祸”说起。那年4月,岳阳警方突然接到一个报警电话,报警人徐先生称自己不小心把一个小偷给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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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小偷”,看来这不仅是一桩简单的交通事故,还是一起刑事案件。刚好当时警方正在追查一个盗窃摩托车的团伙,听说小偷也是个偷摩托车的,秉着不放过一丝线索的精神,交警和民警一起赶到了,随之而来的还有徐先生叫来的救护车。

被撞飞的付某被送到医院治疗,没受什么重伤。经过调查,他可不是一般的小贼,而是流窜在当地的“飞车盗窃”团伙的头目之一,他们一共五人,在几个月的时间内得手了4次,除了徐先生这辆摩托车以外,还偷窃了7辆摩托,累计价值达三万余元。

不过倒是第一次遇到徐先生这么执着的,随着居民经济条件的提升,摩托车在村里基本是家家必备的交通工具,但一般人被偷了最多报警,自认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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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先生有小汽车作为代步工具,为什么还要锲而不舍地开车追贼,进行危险性这么高的操作呢?这可不是拍电视剧,要是对方团伙作案,稍有不慎,他就有性命危险。

徐先生表示,当时他也没想那么多,听父亲说摩托车不见后,他本来没想去追。但是摩托车平时是父亲使用,里面有他的两张银行卡还有一张存折忘了拿出来,还有他的驾驶证和身份证,这些东西要挂失补办太麻烦了,所以他才去碰碰运气。

开车之前他就已经报了一次警,不过警方过来也要一段时间,他就开车在村里的小路上转悠,结果还让他碰上了偷自己车的贼,那辆摩托车他不会认错,他把车堵在巷子口,本来是要喝退付某,逼他把车留下。

结果付某溜得比老鼠还快,他只能一路缀行,想着把摩托车的油耗尽,他就会弃车。不过天有不测风云,跟了一段路后,付某不知道为什么突然刹车,徐先生踩刹车已经来不及,车子的惯性还是导致撞上了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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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治愈后,被抓进了警局,他触犯了法律,要面临刑事责任。最后付某因盗窃罪被判处1年零九个月有期徒刑。

不过交警认为一码归一码,徐先生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发生了交通事故,虽然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可能面临民事赔偿,因为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他是负主要责任的。

也正是这一点,让付某坐完牢以后,还有脸继续找徐先生要钱,还理直气壮称:“偷车是我的错,但他害我差点被撞死,就不需要为此负责了吗?”真是把“树不要皮,必死无疑;人不要脸,天下无敌。”这句俗语演绎得十分到位。

那么在法律上徐先生是否应该进行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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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徐先生对交通事故的认定不认可,并未签字。这个事故也和寻常的交通事故不同,交通事故是无差别的、偶发性事件。如果徐先生和付某不存在任何关系,只是因为徐先生开车不小心撞倒了他,这才属于交通事故。

但是徐先生和付某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他们一个是被偷的失主,一个是偷车的贼,存在特定关系。付某非法占有并使用徐先生的摩托车,是在对他的财产进行不法侵害,所以徐先生为夺回自己的合法财产追逐付某,可以被定义为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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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的伤情鉴定为十级伤残,并不属于重伤的范畴,因此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一审法院认为,徐先生在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没有保持安全距离,才导致车祸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一审时判徐先生承担10%的责任,赔偿1255元,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

徐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保险公司更是冤枉。付某也不满意,他觉得赔得太少了,他还想要20多万。于是两人继续对簿公堂。

二审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这一条,肯定了徐先生的正当防卫,驳回了付某的所有诉求,判徐先生和保险公司都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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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竹篮打水一场空,这事也告诉我们,不义之事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并不是受伤就一定要有赔偿,也不是谁弱谁有理,法律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涉及隐私,本案中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事。温馨提醒:尊重原创,请不要抄袭搬运和转载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