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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代表,会经常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商事活动。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有些商事活动法定代表人可以自己决定,但是有些商事活动如公司对外担保需要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表决同意,如果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伪造决议并代替股东签字,对外进行了担保。这个担保是否有效的吗?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经典案例

2021年4月13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双方签订购销合同,丙公司为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合同出具保证书一份,承诺为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乙公司按约定向甲公司送货,但甲公司未支付货款,考虑到甲公司没有支付能力,于是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支付货款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表示对该保证书不知情,未曾召开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进行表决,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字是法定代表人个人伪造其它股东签字,丙公司认为该担保书是无效的,不承担保证责任。乙公司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丙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担保意思时,向乙公司出具的有股东签字的股东会决议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伪造,丙公司对此存在过错。由于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提供的是伪造的股东会决议,乙公司只能尽到审查是否有股东会决议以及股东签字是否齐备等形式审查义务,对其真实性与否无从得知。因,乙公司已经尽到形式审查义务,认定其构成善意,故担保书有效,丙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法及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虽未经公司内部表决,但伪造股东会决议提供担保,如果债权人尽到形式上审查义务,债权人就是善意的,那么该担保书就是有效的。公司就要为法定代表人擅自越权的担保行为承担担保责任。

公司治理建议

公司如何避免法定代表人伪造决议为他人担保,避免承担保证责任风险呢?

1、制定严格的合同审批及用印流程制度

由于法定代表人权力较大,为规范法定代表人擅自签订合同,公司应制定合同用印审批制度。公司所有的合同都需经过律师的审查,层层审批才能用印流转,严格执行合同审批用印流程;公章由公司专人保管、使用,不得转委托他人;尤其是涉及到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时,还需经过股东会活动或董事会决议、公司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后再进行合同的用印,从源头上避免法定代表人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明确法定代表人的具体担保权限

公司在章程中应明确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如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权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若有权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则应对担保的金额、担保方式、担保期限,以及需要履行的程序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防止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或不履行相应的程序给公司带来损失。

3、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公司可向其进行追偿

《民法典》《公司法》中规定对于法定代表人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追偿。如上述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伪造股东会决议的越权担保行为,导致公司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A公司可以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如公司不提起诉讼,公司的股东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公司也可以在章程中或另行制定严格的法定代表人行为准则,并制定规范的赔偿机制。对于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给公司带来风险的情形,还可阅读《》【公司法研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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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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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慧

股权高级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盈科管理委员会 委员

盈科业务指导委员会 委员

盈科公司法律事务部 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学院《法律风险》主讲导师

工信部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律师

中级并购交易师、碳排放交易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

业务领域:公司设立与投资、公司合规体系建设、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并购与重组、破产清算、商事诉讼等法律事务。

李慧律师,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长期致力于公司法与合规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结构、内部运营和HR管理事务。

担任多家教育培训业、口腔医疗业、物流业、制造业、传媒业、租赁服务业、住宿餐饮业、软件与信息技术业、珠宝首饰业……等行业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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