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少峰
7月中旬,银保监会通知:其于2020年发布的针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出台《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过渡期再延期一年。政策的最新调整,无疑使助贷机构及从业者松了一口气,又可以续命一年,被普遍视为行业重大利好。
20年办法出台时,笔者恰好在某知名互联网银行任职,参与了该办法的学习解读及协助行内相关项目的整改。办法细则不赘述,核心思想就是:改变原有的助贷机构在前,商业银行隐秘其后的格局,逐步把金融机构推到前台,加强借款人与作为放款机构的商业银行的直接联系,同时增补了大量的信息安全、合规、消保等相关要求。
本次的政策延期,笔者认为主要是受两方面因素影响:一是,当前经济环境仍处下行态势,互联网贷款支持经济发展和满足普惠的作用仍不容忽视,政策的贸然实施容易给本就不景气的经济造成负面影响;二是,商业银行对此前规定的改造和消化,从实际改造结果来看,并未在规定期限内达到监管的预期,不得不给予延期。
笔者在资方有多年任职经验,当前也在一家助贷机构任职高管,想借本文做一番助贷模式的分析和未来商业推演。
一、助贷业务模式的起源和演变
助贷模式最早起源于07年,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分行、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一起,开创了“贷款银行+助贷机构”的微贷款业务模式(简称“助贷模式”)。这一模式是国内银行以小额贷款公司为助贷机构开展微贷款业务的首次实践探索。该模式不仅通过表外融资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持续的资金支持,而且扩大了银行微贷款业务规模,开辟了新的盈利增长点,实现了银行、微贷机构和小企业、低收入人群的多方共赢。
在实际操作中,国开行提供贷款资金,中安信业考察借款人、审核贷款、做出贷款决策、负责贷后管理和清收;建行作为结算代理行,根据中安信业的贷款决策,代理开行向小额借款人发放贷款,形成开行的表内信贷资产。
这个时期相当于助贷1.0时期,参与主体是银行与非银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大体上仍是“持牌”机构间的合作,整体在有效监管之内,具体交易结构也很像后来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银行配资。加之服务于小微,监管是积极、肯定的态度。
11年起,随着4G技术、移动互联网、移动支付等互联网基础设施的发展及完善,13年进入互联网金融元年(确切的说互联网贷款元年),此时助贷模式进入了2.0时期,这个时期是持牌资金方(不限于银行,包括消金公司、信托等)与无放贷资质金融科技公司间的合作,二者的合作也成为了至今的主流助贷合作模式。
这个时期的助贷模式流程基本沿用至今,不同的是小额贷款公司变成了金融科技公司,负责结算清分工作的是第三方支付公司。
这次助贷模式的升级极大的促进了新金融的发展,尤其是消费金融、小微金融,让金融普惠之水真正浇灌到了以往主流金融机构无法覆盖的市场,惠及了更加广阔的有效客群。
同时这一次助贷模式的越级发展,弱化了监管对底层资产的监控,大量非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产生了大量的社会问题。监管态度也从早期观望到当前的种种去助贷化政策,确定了金融的归金融,科技的归科技方向基调,只不过屈于当前经济形式而多有妥协。
二、助贷机构存在的意义
通过中外资(欧美)金融机构的对比,就能明白国内助贷模式存在的价值及意义。曾经有一句话“国内金融业跟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成熟度上相差40年。”拿消费金融来讲,第一家消费金融公司成立也不过10年左右,如果算上信用卡这一消费金融形式,国内消费金融真正发展也不到二十年左右时间,整体上比欧美发展晚三十年左右。
中外(欧美)金融最大的区别就是成熟度上的差距。
外资(欧美发达体)金融行业有上百年的沉淀,合规、消保、金融理念等方面,拥有非常成熟完善的体系,但是进入国内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本地化,具体产品及服务的市场贴合度较差,可谓之“有道无术,术尚可求”;
国内金融机构则是缺乏完善的体系沉淀,合规意识差,尤其金融思想理念混乱,频频侵犯消费者权益,产品服务“花样多,套路更多”,“术”不但多还滥用,乱象丛生,可谓之“有术无道,止于术”。
加之国内金融业是严格的特许经营模式,具有较强垄断属性,只需要牌照就可以完成自身增值,在实现普惠金融、市场化方面,国内本土的金融机构自身驱动力并不强。
基于这种供给端的现状,才因此诞生了类金融的助贷机构,未持牌但实际上行使了金融机构的职能,弥补了金融机构抛荒的巨量市场空白,进行了有效产品供给;但同时其商业模式及行为又常触碰灰色空间,也因此广受诟病。
总而言之,助贷模式的存在,对近十年来的普惠金融、数字金融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意义。
三、助贷机构未来发展路径
小说《天道》里,丁元英说过“股市里,你既要盯住主力的黑手,也得盯住衙门的快刀,得在狼嘴里有肉的时候下筷子,还得在衙门拔刀之前抽身!”
当前助贷机构的处境何曾不是?一方面时刻关注当前经济的剧烈变动,努力保持资产质量稳定;同时又要时刻关注监管政策的动态,积极响应各项要求谋求转型,防止被“政策性消灭”;在市场和政策间不断寻求平衡。
在笔者看来,未来助贷机构可能的发展路径有如下三种可能。
1退出风险领域,只专注获客、技术等非风险领域。
这种路径实现客观难度较大。对于助贷机构来讲相当于商业模式的退化,核心价值被大量剥夺,犹如“缴枪不杀”;对于持牌机构,貌似利好,但实际以现有体制和能力下较难消化助贷机构“割下来的肉”。
2.持牌化,由助贷升级为持牌机构,纳入监管体系。
这种模式概率很高,当前很多助贷机构也在积极谋求、参股相关现有牌照,成为监管体系内的持牌机构,希望于被监管所接纳。但是就像前文讲到的,助贷机构会丧失政策优势和市场灵活性,未来前景依然崎岖。
3.参照第三方支付牌照,监管发行基于中国特色的助贷牌照
用新的模式监管助贷机构,通过助贷机构弥补现有金融机构的不足,给助贷机构一个合理合法的身份。这样既将助贷机构纳入有效监管,又一定程度上保持了助贷机构的灵活性,有助于市场发展。
当然以上只是笔者的一些商业推演。前段时间笔者和蚂蚁的朋友一起喝酒,了解到当前对助贷模式的监管政策之所以迟迟未定,在于监管与蚂蚁双方间博弈仍旧尘埃未定。笔者对朋友戏言:“蚂蚁真是默默的替我们整个助贷行业扛下了一切”。蚂蚁的整改方向无疑是未来助贷行业的风向标。
助贷模式在国内发展了15年,极大的弥补了主流金融无法覆盖的市场客群,总体来讲对践行普惠金融,促进金融数字化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从民间层面推动了国内金融体系的变革和转型,虽有瑕疵,但正面作用远远大于其负面。
未来随着金融行业发展的愈发成熟,监管政策更加完善,助贷模式将面临更大的变革和挑战,要么以一种新的商业形式纳入监管,要么退出市场完成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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