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6日,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抚顺特钢,证券代码:600399)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 147 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24 号)。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抚顺特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抚顺特钢2010年至 2017年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抚顺特钢股民索赔条件: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王金龙律师认为,从行政处罚的内容及胜诉判决,依据证券法以及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2011年4月14日至2018年1月31日之间买入抚顺特钢股票,并且在2018年2月1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
该案前期已有胜诉判决且已获赔到位,该案诉讼时效截至2022年12月27日,已不足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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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 王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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