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她长得挺漂亮的,又忍不住了…”湖北武汉,发生一起令人愤慨的性侵案件:案发当天正值夏日,天气比较炎热,被害人赵某(女)晚上喜欢开着窗户睡觉。睡梦之中,仿佛听到有人在屋子里走动。睁开眼一看,有人在卧室(二楼)的柜子里翻东西,赵某由于独自在家,她没敢出声,心想小偷可能只是图钱,赶忙闭上眼睛假装睡觉。

小偷张某(化名)经过翻找,并没有找到太多值钱的东西。这时他把目标看向正在“熟睡”的赵某身上,张某拿起手中的匕首,向赵某走去,赵某吓得不敢呼吸。

张某看到赵某的床头柜上放着包,他打开翻找,从中获取1000现金和手机,这时张某还没有满足,强行与赵某发生关系,赵某因为张某手中的刀不敢大声呼救。

之后,张某见赵某“表现良好”,兴冲冲地离去。赵某看着张某从二楼的窗户攀爬下楼,久久不能出声,之后赶紧叫醒邻居,选择报警…(素材来源于听讼法律服务,笔者稍作整理)

1.真的是吃了熊心豹子胆!嫌疑人张某之前就因为盗窃被判刑,这次本来入室盗窃已经涉嫌犯罪了,又因为自己的私欲强行发生关系,可能又涉嫌其他犯罪,等待他的无疑将是法律制裁…

2.本案中,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嫌疑人张某凌晨时分潜入被害人赵某家中,并且从被害人包中获取1000现金和手机,有关行为已经达到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里的数额较大一般是1000元以上。

当然,司法实践中,盗窃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才能负刑事责任,否则只能是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罚款或者是刑事拘留,一般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盗窃行为的,也不负刑事责任的。

不过,我国刑法规定构成盗窃罪的情形,包括入室盗窃行为的,“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

本案中,就客观行为而言,嫌疑人张某凌晨时分潜入被害人赵某房间,本意是为了窃取财物,其盗取的财物总价值在3000左右,无论是从涉案金额来看,或者是入室盗窃的情节来说,嫌疑人张某构成盗窃罪。

3.令人愤慨的是,嫌疑人张某实施盗窃行为得手之后,竟然得寸进尺,强行与被害人赵某发生关系,有关行为当然又构成强奸罪了。

际上,所谓强奸罪,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其实主要看两点,一是看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二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换句话说就是,性行为的发生是否经过女性的同意。

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让行为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情况下,强行和被害人发生关系,即视为强奸。

这当中的“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熟睡之机,患重病、醉酒、麻 醉、下药或者假冒治病等方法对妇女进行性侵

本案中,嫌疑人张某原本只是入室盗窃,但是之后发现被害人赵某独自在家,于是心生歹念,在赵某不敢反抗的情况下,强行与之发生关系,已经侵犯对方性自主权,构成强奸罪无疑。

当然,可能会有有网友为嫌疑人张某提出抗辩理由,比如说,被害人赵某在此过程中没有明显拒绝,有关行为并没有违反其主观意识。

但是,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考虑妇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

也就是说,本案中,被害人赵某之所以不敢明确拒绝,是因为张某手中的刀不敢大声呼救,处于不能、也不敢反抗的境地,此时将其评价为强奸罪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