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晚,广西南宁,民警到一家酒吧核查身份证时,发现一群衣着暴露的年轻女子。随后民警询问她们是来酒吧做什么的,她们统一回答称,自己是来酒吧做营销的,经民警询问得知,这群年轻女子当中,最小的出生于2005年,还有17岁和19岁的。女子还声称酒吧老板,给她们发过工资,时间最短的,也来“工作”已有半个月。

随后民警又询问她们,面试老板提出招聘条件没?女子则回答称,讲过,但没有提过年龄方面的要求。

对于上述用工情况,老板支支吾吾地回答道“我很少回公司,对于这种情况,我也不清楚!”

老板到底知不知道,各位网友心里都清楚,民警已经询问过,还有执法视频作证,因此老板不承认,也没用,因为事实清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37条第1款规定,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雇佣未成年人,或有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雇佣从业人员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千元至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据此,警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酒吧处罚后,并报送给劳动保障部门。

1、有经常去酒吧消费的网友表示,很多酒吧确实存在这种情况,尤其是放暑假期间,很多还在读书的学生,会利用放假期间来酒吧“兼职”。

该网友还说,酒吧所谓“营销”,就是卖酒的,卖够多少酒,老板就会给一定的提成。而这些“营销”为了获得更多的提成,就会想尽办法讨好客人,或者陪客人大量喝酒。

其实从法律角度来说,只要不涉及到有偿陪待,只是“营销”,不构成违法犯罪。但是,如果从业人员属于未成年人,那就另当别论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劳动法第15条规定讲得清清楚楚,禁止任何用人单位,招聘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注意!女子声称出生于2015年,实际几月出生的尤其重要。比如说,该女子是9月份出生的。那么她现在在酒吧上班,就是属于雇佣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

通过民警对酒吧的处罚和报送到劳动部门,可以判断这位2015年出生的女子,应该是8月12日以后出生的。

上述法条后半段同时还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酒吧“营销”属于文艺和特种工艺单位么?显然不是,因此这一段规定,不适用于此。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3、劳动法第94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未满16岁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为用人单位介绍童工的,每介绍一人罚款5000元。

也就是说,雇佣未满16周岁的用人单位,实际就是属于雇佣童工的违法行为,不仅用人单位需要处罚,介绍给用人单位的也要受到处罚。

强调一点,对于用人单位的处罚是每人每月5000元,而不是一人一次5000元。

4、有网友表示,到酒吧做“营销”的年轻女子,都是爱慕虚荣、好吃懒做的人。

还有网友质疑称,这些16、17岁的未成年人,她们半夜不回家,回家时全身酒气,难道父母都不管吗?

对此,笔者只想说一句,孩子的价值观、人生观变成今天这样,父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关注@以身说法!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