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切实降低养育成本,及时调整生育保险政策”决策部署,根据《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2022〕8号)、《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近日,市医保局印发《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期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优化生育待遇支付政策,提高生育保险待遇保障水平。
通知明确
参保女职工2022年2月10日及以后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的,或截至2022年2月10日参保女职工按原规定未休完产假的,享受158天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难产及生育多胞胎的,生育津贴天数累加享受。
符合享受158天生育津贴条件的,从7月1日起,用人单位可持相关材料直接至参保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前期已按原办法领取部分生育津贴的,将统一集中补发差额。
例1:
张女士于2022年3月5日顺产,符合生育津贴领取条件,政策调整前,张女士所在参保单位只可领取128天生育津贴;政策调整后,其参保单位可领取158天生育津贴。
例2:
王女士于2022年1月5日顺产,政策调整前,王女士可按规定休128天产假,2月10日也仍在产假期间。政策调整后,王女士享受到了30天延长产假即158天,其参保单位可领取158天的生育津贴。
全市生育津贴申办窗口联系电话
市本级:89892025
海陵:86162953
高港:86966202
姜堰:88230919
靖江:80292300
泰兴:87729117
兴化:83230109
来源 | 泰州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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