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原始受配人因对房屋来源有所贡献,因此在公房动迁时,多多少少是享有份额的,甚至可能适当多分。但此前我曾接触到这样一个咨询案例:老王作为公房唯一的原始受配人,最后竟然一分钱都没拿到,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如果要把公房借给别人住,这几个问题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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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要从张家两姐妹说起。张大姐和张小妹是亲姐妹,张大姐早年作为知青下乡,张小妹则一直在上海居住生活。1992年时张小妹和老王结婚成了夫妻,当时老王作为原始受配人,单位分了一套黄浦区光启南路的公房,老王是公房承租人。但公房面积比较小,只有10平方米。后来,单位考虑到老王结婚生子,人口增加存在居住困难的问题,于是就在1993年的时候给老王增配了一套梅岭北路40个平方米的公房。

1995年,张小妹一家三口就连人带户口迁进了增配房,而且在同一年买断了增配房的售后产权。但是为了不让光启南路老公房空关,刚好又赶上张大姐的儿子,也就是张小妹的外甥来上海没有住的地方,于是在老母亲的积极协调下,张小妹一家就把光启南路的老公房借给了外甥小张居住,小张的户口也就落在了里面。

后来,张大姐夫妇知青退休回沪就把户口也落在了老公房,实际住在里面。2002年的时候,老公房承租人从老王变成了小张,小张就成了老公房的新承租人。这之后,小张在老公房结婚生子,老婆孩子户口也都陆续落在里面。就这样过了十多年。2011年,张小妹一家三口又把自己的户口迁回了老公房。直到2019年公房拆迁,一共有8个户口在里面,分别是张小妹一家三口,张大姐夫妇、以及小张一家三口。小张作为承租人和动迁组签了协议,10个平米的公房选择货币补偿最后拿到了365万的补偿款。

在商量动迁款具体怎么分的时候,小张认为自己嬢嬢张小妹一家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不是光启南路老公房的同住人,所以没有钱分。张小妹一家却认为,当年是出于亲情考虑把老公房暂时借给外甥住,当时口头约定了后面是要还的。而且自己老公是原始受配人,没有他就没有这套公房,自己一家当然有权分动迁款。后来协商不成,张小妹把此事起诉到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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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案件中,有两个关键的时间节点,分别是1995年和2002年。

1995年,张小妹一家三口迁进增配房、买断增配房产权、又把老公房借给小张居住使用。这三个行为其实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张小妹一家三口从实质上放弃了对老公房居住使用的权利;二是张小妹一家既拿了增配房,又买断了售后产权,明显属于他处有房,这就为后面同住人的认定埋下了伏笔。

2002年,这一年,公房租赁凭证上的承租人正式从老王变成了小张。根据目前上海法院的判决情况,认定公房承租人主要看租赁凭证。租赁凭证上写的是谁,原则上谁就是承租人。所以,这个行为就说明老王从形式上放弃了公房承租权,也放弃了自己作为承租人的三大特权。就算后面2011年又将户口迁回,也只能作为同住人进行考虑。但是很明显,老王和张小妹都属于他处有房,不符合同住人条件,自然也就没有动迁利益了。至于他们的女儿小王,因为当时是未成年,一般不认为单独享受了住房福利,所以能不能当同住人还要看有没有实际住过,这就要结合庭审中双方提供的证据来证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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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法院2019年开庭审理之后,认为小王虽在公房内实际住过,但是居住需求较小,而且关联性也较弱。因此小王虽是同住人但要少分。最后判决老王和张小妹一分没有,女儿小王拿40万动迁款,剩下的325万全部归小张一家。

后来张小妹一家不服上诉到了二中院,二中院认为小王其实长期没有在公房里实际住,应当没有动迁份额,本身应该是要改判的。但是考虑到小张一家没有上诉,默认小王一家认可了一审判决结果,所以最后还是维持了一审判决。小王最终也还是拿到了40万,这也算是一种给老王的补偿吧。

之所以分享这个案例,是因为我们碰到很多案件都存在借房给他人居住的情况,比如因为要出国或者买了商品房,就把居住条件不太好的公房借给亲戚朋友居住管理。这种情况下,因为对老公房的居住需求本身比较小或者几乎没有,尤其是可能存在户口迁入迁出情况以及享受福利分房的情况,因此在法院分割时,本身就有可能少分或不分。所以如果想保住动迁款不被别人分走,这几个问题一定要格外注意。

一是好心借住给他人,一定要签好协议,约定好各方的权利义务;

二是不要轻易把公房的承租权交给别人,因为一旦租赁凭证上的承租人换成别人,即使你是原始受配人,也很有可能无缘动迁款,比如案例里面的老王;

三是对方上诉不等于自己上诉。如果认为一审判决结果有问题,不要认为对方上诉了就可以,自己也一定要及时上诉,否则二审法院默认你已接受一审判决结果,即使发现新的有利于你的证据,也很难改判。

(本文案例仅供参考,不可类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