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宁的常先生居住单位分发的房屋多年,如今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常先生可以得到补偿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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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常先生作为单位老职工分得一套房屋,居住多年,常先生与单位之间没有任何协议,当时单位只是说给常先生等一批老职工无偿居住。现在这批老房子被划入了征收范围,常先生等老职工认为自己已经居住多年,应该获得拆迁补偿款。

员工长期工作在该单位,经该单位安排长期居住于案涉房屋,其作为单位员工在特殊历史条件下享有的居住权利,在征收时应得到适当保障。故劳动者在特殊历史条件下享有的居住权利,征收拆迁时应当给予保障进行安置补偿。

如果房屋所有权属于单位,单位免费提供住房让职工居住的,那么该房产的权属与职工无关。如果是以前单位通过集资、单位自建房、个人回购房等情况,单位员工交了房款,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办理房产证,那么房屋应该属于单位员工。

如果单位和员工都没有房产证等手续,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由征收部门对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并作出处理,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类似有证房屋办理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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