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程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船舶配员不足会严重影响船舶的航行安全,存在船沉人亡的重大安全风险。一经查处,将会依法从严处罚。航行安全这些事,请船东牢记,莫大意。

案例一

2019年10月27日,泰州籍干货船“生松工××”轮在钦州港航行途中与大风江籍渔船“桂合渔×××××”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生松工××”轮右舷货舱围板开裂变形(裂缝高度约130cm,变形长度约346cm),“桂合渔×××××”轮破损进水,于10月27日约2020时沉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和水域污染,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02.28万元,构成一般等级事故。经调查,“生松工××”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为船长1名,大副1名,三副1名,值班水手2名,专职GMDSS通用操作员1名或者兼职2名,轮机长1名,二管轮1名,三管轮1名,值班机工2名。事发时船舶实际在船值班水手2名,值班机工1名,轮机长1名,1人仅持有内河一类轮机长适任证书,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

“生松工××”轮右舷后部受损

“桂合渔×××××”轮船首右舷破损

案例二

2019年6月23日,湛江籍采砂船“维德昌×××”轮在北海港石步岭港区2号泊位前沿水域发生倾覆沉没事故,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及海域污染,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构成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经调查,该轮本航次该轮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配员9人,实际配员6人,所有船员均为船舶所有人聘用上船,且均未持有有效的船员证书,船舶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

案例三

2021 年 8 月 8 日,“柳城沙XX”船从融江柳城龙头下枧水域装载鹅卵石下航柳城里明湾水域途中,在秦造水域左岸沉没,事故造成该船沉没,驾驶员陆 XX 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14万元,未造成水域污染,构成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经调查,该船应配备三类驾驶员1 人,普通船员1 人,实际只配了一名三类驾驶员,配员不满足该船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船舶应当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配备持有合格有效证书的船员。

第九十六条:船舶或者海上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

直至吊销船员

适任证书:

( 一)船舶、海上设施的实际状况与持有的证书、文书不符;

( 二)船舶未依法悬挂国旗,或者违法悬挂其他国 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

(三)船舶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

(四)船舶、海上设施的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三项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五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船舶、海上设施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前款所称“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包括以下情形:

(一)持有有效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船舶,所配船员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的;

(二)未持有有效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船舶,配员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

(三)所配船员不符合船舶、航区、等级、职务等要求的;

(四)海上设施未按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修正)

第十四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

(二)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船舶配员不足的危害性

船舶配员不足容易导致船员休息时间不足、劳动量增大和船舶安全管理效果差等情况,会给船舶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严重时可能造成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海事执法人员温馨提醒

船舶配员不足,严重危害航行安全和人员安全,轻则会受到主管部门罚款、吊销/暂扣相关证书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望广大航运企业、船舶、船员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共同营造安全、通畅的航行秩序。

信息来源:北海海事局、钦州海事局、柳州海事局

编辑:钟子然

责编:余 强

审核:魏月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