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中,向谁要安置补偿费?这本不应该成为一个问题。因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也就是搬迁之前应该先给钱,不给钱不搬迁。但现实中难免出现不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的,于是就产生安置补偿费用纠纷,这时就需要回答标题的问题了。

就此问题,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征拆部资深主办律师—北京宋佳征地拆迁律师为您具体分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至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完成征地前期工作后,提出征收土地申请。经批准后,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与被征收对象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所以补偿安置协议不是政府和被征收人签订的,而是有关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

行政诉讼中要具体确定起诉对象

实践中,当事人起诉要求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要具体确定起诉对象,应当以具体组织实施补偿职责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如果被告不适格,恐不予受理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至二十四条的规定,按照如下规则确定被告: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4)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5)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6)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

(7)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以其所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8)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宋律师提醒

征地拆迁领域,关系比较复杂。宋律师提醒您,在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切不可意气用事,最好在专业律师指导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否则很可能变有理为无理,变合法为非法。使用错误的方法维权,不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会耽误时机,付出更大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