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
城市的发展离不开规划和建设
其中土地征收问题
一直是市民朋友关注的重点
就在近日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
发布了一则征收土地补充公告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发布了一则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来源: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
关于双加物流中心通站道路项目征收土地公告
(泸龙府地布〔2024〕19号)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
关于双加物流中心通站道路项目征收土地公告
(泸龙府地布〔2024〕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将双加物流中心通站道路征地项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双加物流中心通站道路征地项目。
(二)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三)批准文号:川府土〔2022〕831号。
(四)批准时间:2022年8月24日。
(五)批准用途: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权属、位置和面积(见附件)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泸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泸市府地布〔2023〕1号)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规〔2024〕3号)执行。签定补偿安置协议、主动搬迁交房的截止时间由区土地统征中心联合双加镇人民政府另行发布。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本项目被征地涉及的人员安置,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规〔2022〕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征收时间
(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被征地农业人员或者其他权利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15日前(公告发布之后30日)到被征收土地现场及双加镇人民政府办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被拆迁安置人员等事项的调查、补偿登记、复核等手续。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征地现场工作组调查结果作为补偿安置依据。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联系电话:0830-2650201。
(二)人员安置截止日期。2024年12月15日(公告发布之后30日)为人员安置截止日,截止日之后婚嫁迁入、生育或收养的人员不享受安置。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征地行为(川府土〔2022〕831号)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公告30日。
特此公告。
附件:征收土地权属、位置和面积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5日
附件
征收土地权属、位置和面积
单位:公顷
来源: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泸州市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泸龙府地布〔2024〕17号)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泸州市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泸江府地布〔2024〕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的规定,现将泸州市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涉及泸州市华阳街道康乐社区居民委员会、蓝田街道前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为准。
二、土地现状
详见泸州市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附件1)。
三、征收目的
本项目用于泸州市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关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关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规定。属于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泸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泸市府地布〔2023〕1号)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规〔2024〕3号)执行。
五、安置对象和方式
安置对象、方式和房屋安置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规〔2022〕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六、社会保障
本项目涉及需要进行社会养老保障安置的,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1〕18号)、《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泸市人社发〔2021〕6号)执行。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听证,并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其他权利材料办理补偿登记,与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泸州市江阳区土地统征和整理中心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登记以征地部门调查结果为准,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将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咨询电话:0830-6608038。
特此公告。
附件:1.泸州市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土地现场调查结果
2.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1日
附件1
泸州市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
土地现场调查结果
填表单位: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单位:公顷
备注:“农用地”一栏中的“其他”是指按国标三大类中的一级类中除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外的其他农用地。
附件2
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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