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新闻报道:2022年6月14日,经鉴定,深圳海关所属大鹏海关此前查获的一批汽车配件属于“洋垃圾”,重4.12吨。目前该批货物已移送后续处置部门处理。
日前,大鹏海关对某航运公司申报进境的空箱进行查验,发现柜中有未申报旧汽车配件一批,共530件重4.12吨。其品牌类型杂乱,变速箱变矩器、发动机气缸盖、发动机燃油泵等表面有大量油污,涡轮增压器、转向器、喷油器外观陈旧,有明显的积灰、污渍和锈蚀,表面大面积氧化变色,疑似固体废物。经鉴定,该批旧汽车配件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2022年08月19日,大鹏海关对东方海外货柜航运(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1、予以警告;2、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
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鹏关缉普违字〔2022〕0068号)
东方海外货柜航运(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郭铭达,社会信用编码:914403007085629652
2022年01月05日,当事人委托深圳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盐田分公司,持非报关单R22531650000059向海关申报进口空柜1个(柜号:TRHU3970677)。2022年01月18日,经大鹏海关查验:该柜申报空柜,实际装载有未申报货物旧汽车配件阀门141件、转换器86件、涡轮增压器137件、喷油器102件等共530件,货物重量4120千克,货物疑似固体废物。经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检验日期:2022-05-24至2022-06-08)进行现场鉴别(鉴别报告编号:540221622002807),鉴定结论为该批货物属于固体废物。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予以警告;
2、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2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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