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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完成后的剩余财产,经股东会确定后按比例进行分配。不同的分配比例对剩余财产分配结果不同。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从财务分配的角度对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不同分配方案的情况进行说明。

直接从示例开始,假设A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有甲乙丙三名股东,股权比例分别为60%、20%、20%,分别完成实缴出资300、100、200万元,则按实缴出资比例计算的实际分配比例分别50%、16.67%、33.33%。

分公司整体盈利及亏损两种情况,假设公司整体盈利时,支付相关债务及费用后的剩余可分配财产为1500万元;假设公司整体亏损时,支付相关债务及费用后的剩余可分配财产为400万元,则不同分配方案的实际分配结果为:

按认缴出资比例分配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在清算分配时,如果各股东均已全部完成实缴,且各股东对实缴情况无争议,则各股东认缴出资比例和实缴出资比例一致,即按认缴出资比例计算可分配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即可,属于最简单理想的状态。按认缴出资比例分配简单明了,易于计算,但在实务中,许多公司在进入清算阶段后仍存在有股东未全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而此时按认缴出资比例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则完成实缴出资的股东,未履行相应实缴义务却享有了收益分配权利,对已完成实缴出资的股东不公平。因此,此分配方案在实务中一般在认缴与实缴比例相差不大、可分配剩余财产较少等情况下使用。

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故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中规定的资比例,一般指按实缴出资所占的比例而非认缴出资比例。

  • 示例:

假设A公司基本情况如前文所述,甲乙丙分别完成实缴出资300、100、200万元,则按实缴出资比例计算的实际分配比例分别50%、16.67%、33.33%,各股东实际分配结果如下: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在公司有剩余可分配财产时,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对于已完成实缴出资的股东来说更公平合理。但此时若清算主体整体亏损,则实缴出资越多的股东,承担的亏损金额便越高,而实际应由持股比例越多的股东承担更高的亏损风险,为保证公平性,应先追缴股东认缴但未缴纳的出资,再按照认缴的比例分配追缴后的公司剩余财产。

因此,此分配方案一般适用于未实缴比例较低、且清算公司整体盈利的情形。

追缴后再按比例分配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已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分期缴纳中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在公司进行解散清算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按照法律规定属于清算财产的一部分,尚未出资股东应当依法补足应缴出资,保障公司的偿债能力,尚未出资股东在补足应缴出资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标准来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 示例:

接上例,假设A公司剩余可分配财产1500万元,清算主体A公司整体盈利,股东甲、乙尚未完成实缴出资金额400万元,追缴后剩余可分配财产1900万元。按追缴后的剩余可分配财产及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时,甲追缴300万元后,增加分配金额390万元,乙追缴100万元后,增加分配金额130万元,对于甲乙股东而言追缴后分配金额比不追缴分配金额增加;而对于丙股东而言追缴后分配金额比不追缴分配金额反而减少120万元。

假设A公司剩余可分配财400万元,清算主体A公司整体亏损,股东甲、乙尚未完成实缴出资金额追缴后,剩余可分配财产800万元。按追缴后的剩余可分配财产及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时,甲追缴300万元后,仅增加分配金额280万元,乙追缴100万元后,仅增加分配金额93万元,对于甲乙股东而言追缴后分配金额比不追缴分配金额减少;对于丙股东而言追缴后分配金额比不追缴分配金额增加27万元。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公司在清算时若处于整体盈利状态,追缴后再按照实缴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财产。使前期实缴出资越多的股东,实际分配的剩余财产更少,而对于追缴股东的出资却可取得稳定的无风险收益,与风险共担的原则不符,也不利于鼓励股东及时缴纳出资。

公司在清算时若处于整体亏损状态,追缴后再按照实缴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财产。对前期实缴出资比例高的股东来说,因其承担的亏损比例更高,故先追缴股东未实缴出资后再按认缴比例分配(此时与实缴一致),对前期实缴出资越多的股东越有利。

因此,此分配方案一般适用于处于整体亏损状态的公司清算。

退回实缴并追缴后按实缴分配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未实缴出资股东虽然补缴了相应出资,但应考虑到补缴出资是否实际投入到公司生产经营,是否为公司带来收益,并以此为标准判断是否可以按照全额认缴出资比例对公司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因此,对于剩余可分配财产,先退回各股东已实缴出资,再追缴应实缴出资部分,追缴后的剩余部分再按各股东实缴的比例进行分配,此分配方法是对未缴足出资的股东的一种权利限制,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精神。

  • 示例:

接上例,假设A公司剩余可分配财产1500万元,清算主体A公司整体盈利,股东甲、乙尚未完成实缴出资金额400万元,追缴后剩余可分配财产1900万元。追缴后先退回前期各股东的实缴出资款,退回后剩余可分配财产1300万元,再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甲追缴300万元、退缴300万元、实际分配780万元;乙追缴100万元、退缴100万元、实际分配260万元;丙追缴0元、退缴200万元、退缴后分配260万元,实际分配4600万元。

假设A公司剩余可分配财产400万元时,清算主体A公司整体亏损,股东甲、乙尚未完成实缴出资金额400万元,追缴后剩余可分配财产800万元。追缴后先退回前期各股东的实缴出资款,退回后剩余可分配财产200万元,再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甲追缴300万元、退缴300万元、实际分配120万元;乙追缴100万元、退缴100万元、实际分配40万元;丙追缴0元、退缴200万元、退缴后分配40万元,实际分配240万元。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公司在清算时若处于整体盈利状态,退回实缴并追缴后按实缴比例分配,对各股东而言,比按实缴比例分配高、但比按追缴后的比例分配低。

公司在清算时若处于整体亏损状态,追缴后再按照实缴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财产,对前期实缴出资越多的股东越有利。

因此,此分配方案一般适用于处于整体亏损状态时,追回实缴出资款后剩余可分配资金足以覆盖清算前各股东的实缴出资款的情形。若追缴后实缴出资款金额不足以退回各股东实缴出资款,则回到选择按清算前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和按追缴后的比例分配问题。

按风险与收益承担原则确定分配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以根据股东会决议对其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包括延迟出资、未出资等情况。

此情形下, 在对剩余财产分配时,应按风险与收益承担原则,综合考虑:各股东在各阶段的出资金额、公司实际对出资款的使用时长、不同出资阶段期间公司利润产生情况等,确定合理的分配方案。

涉及到具体问题须具体分析,本文不再列示案例介绍。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在清算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区分公司盈亏情况、历史出资情况及出资hijack等综合考虑,选择公平合理的剩余财产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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