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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有补缴经历的人都反映,社保部门往往会用超过2年时效为由,拒绝社保补缴。

这是源于2004年12月开始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的规定,对于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社保部门往往会以此为依据,对于单位应缴未缴社保超过2年的,就不让补缴了。其实,社保部门的做法有待商榷。

实际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及其他有关社保规章制度,均未对社保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也明确:一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为由不再查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当事人请求履行上述查处职责,且能够提供相应材料初步证明企业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因此,社保经办机构追缴单位的社保欠费不受2年追诉期的限制。维权时,如果社保部门以2年的社保补缴时效为由拒绝社保补缴,只要大家坚持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最终还是能得到理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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