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丹红给劳荣枝案的辩护意见,大家看看,有哪些问题。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以及尊敬的审委会成员:

我们受上诉人劳荣枝家属的委托,并经劳荣枝本人确认,依法担任其二审阶段的辩护人。庭前我们经过会见、阅卷,了解了本案证据情况,经过三天紧张而激烈的庭审,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及审委会参考:

其实早在2019 年12月8日,第一辩护人就接受了劳荣枝家属的委托,并在2019年12月11日上午就到了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要求会见劳荣枝。可是,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告诉我,“查无此人”。于是那天,辩护人与劳荣枝的家属奔波于南昌市公安局、南昌一看、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等各部门, 始终无法得知劳荣枝被关押在哪里。刑拘通知书上明明写着她被关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怎么就无法会见呢?当然现在我们知道了,劳荣枝当时被关在中寰医院,并不在看守所。当时南昌市公安局告诉辩护人,他们要请示汇报以后才能决定是否让家属委托的律师会见。请示汇报的结果是,第二天他们就安排了两名当地的法援律师会见,并始终不让家属委托律师见一面劳荣枝。而按照规定,家属先行委托的律师优先于后指定的法援律师,哪怕要解除也应该是由劳荣枝本人向委托律师当面确认,否则对其辩护权是一种损害。

通过阅卷,现在我们得知,从2019年12月5日劳荣枝被押解回南昌起,她就接受了非常密集的两个多月的审讯,按劳荣枝本人的说法,几乎天天疲劳审讯。比如第一次讯问就是从2019 年12月5日下午一点持续到12月6日下午12:58分,出庭检察员说没有到24小时,是的,表面上持续讯问时间是23小时58分,精确地控制,仿佛多两分钟就是疲劳审讯,少两分钟就不是疲劳审讯一样。可是同步录音录像能 全部真实地体现疲劳审讯吗?何时开始录像,何时结束录像,不都在办案人员的控制之下吗?劳荣枝本人也说了,时间远远不止24小时,因为开始的讯问没录,那劳荣枝是否说假话查一下当时的监控录像不就知道了吗?没有录进去 的时间到底有多少?审讯笔录上省略了办案人员做“思想工作”的内容,那如何排除劳荣枝所说的威胁、引诱、欺骗?辩护人集中看了几天同步录音录像,没想到同录视频竟然与笔录对比区别如此之大,以至于根本找不到完全一致之处。昨天下午检察员精心挑选的一段同录视频,庭审中,我们也都听到了内容上的差别,合议庭成员和旁听观众也应该发现,这哪里表现出同录和笔录相符了?你们自己选的视频都这样了,那其他的也就可想而知了。我们辩护人花了几天时间,只看了一部分审讯录像,就发现了其中有大量的诱导发问、不记录劳荣枝本人辩解、虚假总结归纳劳荣枝供述以及不实记录,有很多笔录内容根本就不是劳荣枝的意思表示,而是办案人员直接把答案告诉她,最后不让她修改就签字的。检察员说,笔录上都有劳荣枝签字捺印,你是一个成年人,应该知道后果,所以拿劳荣枝庭上陈述和此前笔录不符说她翻供,说她推翻了此前供述,甚至由此认为她认罪态度不好。提请合议庭注意,我国已经发生的冤假错案,都是有被告人的认罪供述并且也都是签字捺印的,所以不能仅仅以有签字的笔录来反推被告人翻供是虚假的,而有可能庭上陈述是正为了改正和澄清此前的虚假笔录。

辩护人在庭前提出了大量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不是基于明确的刑讯逼供,而是基于疲劳审讯,基于威胁引诱欺骗,而这些是很难有确凿证据,但已经有大量的具体线索,比如审讯持续时间确实在24小时左右,比如没有及时送看守所而是送到中寰医院继续审讯,比如审讯人员最初想冲过去殴打劳荣枝令劳荣枝心存恐惧,比如审讯人员骗劳荣枝说自己提审过法子英,比如劳荣枝的陈述跟讯问笔录确实很多存在不一致,比如有些内容是办案人员自说自话当成劳荣枝的供述。我们在这三天的紧张庭审中,加在一起也就是二十多个小时的庭审时间,但作为职业的法律人,检察员、辩护人以及合议庭成员,都有过多次口误,比如把劳荣枝说成法子英,比如说把常州说成温州,我们都没法保证每句话都准确无 误,甚至说错了自己也没意识到,出庭检察员念稿念到一个多小时就快虚脱了,所以劳荣枝被连续被审讯二十多个小时,不是疲劳审讯是什么?她在那种极度紧张、恐惧、疲惫的情况下以及遭受诱导下作出的主观陈述或笔录就一定是事实吗?合议庭如果有精力查看全部同步录音录像,及在南昌市公安局、中寰医院的监控录像的话,会有更多的发现。而一审就是基于这些现在看来完全存疑的笔录,根据可能虚假的口供作出对劳荣枝不利的判决。

辩护人从来没有见过一份判决,已经认定被告人没有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以口供为主要证据,认定被告人对受害人死亡结果明知应知,而判决其对被害人死亡应负刑事责任,且判三个死刑的。能找出这样的例子吗?中国刑法及司法解释上对死刑的证明标准如此之低吗?

一审开庭前,舆论就已经用大量的篇幅报道劳荣枝是杀人女魔头,背负七条人命,媒体对劳荣枝的妖魔化报道是否影响公检法的判断,辩护人不得而知。辩护人只知道南昌警方最初的《警情通报》为舆论恶意传播提供了素材,在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时,我们的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就迫不及待地,把劳荣枝背负七条人命这样报道放到了最高检的官网上。可是,我们凭案卷中的证据说,劳荣枝她杀了哪个人?除了她在逃离法子英时看到了小木匠陆中明的死,有什么客观证据证明她知道其他人的死亡,凭什么推定她明知应知?劳荣枝说她在2000年看报道时才隐约知道有人死亡,2019年归案后才知道其他几个案件中具体都有哪些人死亡,所以在今天庭审之外,她的这些供述和辩解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吗?当陆中明的家属哭诉要判劳荣枝死刑,要求她赔偿时,我除了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遭遇深表同情外,不得不说,陆中明是法子英自行决定残杀无辜的极端事件,是其严重反社会的犯罪,劳荣枝事后知道也是受了极大惊吓,促使她逃离法子英的控制,劳荣枝也是受害者之一啊。劳荣枝怎么会是他们口中的“杀人女魔头”呢?她长期被法子英身体和精神上双重控制,她与七条人命又有何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呢?

其实我们回顾劳荣枝和法子英的成长轨迹会发现,这本来应该是两条完全不可能相交的平行线。劳荣枝出身于普通石油工人家庭,受过相对良好的教育,有体面的小学教师工作,当时年轻、漂亮、单纯,没有经历过复杂的社会,而且 还有初恋。而法子英劣迹斑斑,13岁盗窃,劳动教养,16 岁犯抢劫、故意伤害罪,判十一年有期徒刑,出狱后混迹社会。当他认识劳荣枝时,他已经是江西九江市混黑社会的无业人员,人称“法老七”。并没有媒体报道的那些浪漫、离奇的经过,没有什么骑摩托车送回家,残酷的现实就是,法子英用卑劣的手段强奸了涉世未深的劳荣枝,并且导致了她怀孕。法子英还以当地雷鸣案威胁劳荣枝,意即如果劳荣枝离开他,就有可能灭她全家。法庭调查中可知,雷鸣至今在逃,据了解就是当年杀了女友全家。起初,雷鸣案的被害人及其家人也以为只是吓唬,可最终女方逃离的结果却是惨遭灭门。将近三十年了,雷鸣依然还是通缉在逃犯。而且法子英后来还让狱友刘军去劳荣枝家踩点,威胁要是劳荣枝离开他就要杀她全家,办案机关如果认真去查,也是可以查清的啊。劳荣枝的不敢反抗,劳荣枝的家庭教育促使她认为被强奸这个事情很丢人,不但没有报案,而且为了保护家人而屈从于法子英。这也导致了她一生的悲剧。你们真觉得当年二十岁左右涉世未深的劳荣枝,可以控制劣迹斑斑、犯罪成瘾的黑社会混混法子英吗?甚至一审还认为劳荣枝主导法子英犯罪,这符合逻辑常识吗?从社会学或者心理学角度研究,如果说江苏徐州铁链女是因为身体被禁锢而沦为某人的性欲和生育工具的话,那本案上诉人劳荣枝就是在精神上被法子英禁锢的性欲工具和犯罪工具,他控制劳荣枝、利用劳荣枝达到其邪恶的犯罪目的,劳荣枝是精神上的“铁链女”。

检察员还是说这些都是劳荣枝的陈述,没有证据。可是劳荣枝的供述和辩解本身也是法律规定的证据啊,九江的证人桂金莲老人尚健在,她可以证明法子英找过劳荣枝家,陪同劳荣枝堕胎的法子英的姐姐也是证人啊。当然,曾参与威胁劳荣枝的刘军其实也是本案重要证人,只是他不愿承担刑事责任而说自己不知道。可是,我们用逻辑想一想,深墙高 院内的劳荣枝如何知道跟她素不相识的刘军曾与法子英坐 过牢,有过什么前科,而且出狱后还跟法子英去九江对面的黄梅县的小池镇入室抢劫呢?不就是通过当年法子英之口吗?这不就是检察员说的非亲耳所闻不能知晓的隐秘细节吗?劳荣枝经常被法子英殴打,至今头上还有颅骨凹陷、嘴部缝有2-3针,这都可以鉴定,这些不也是客观存在的证据吗?合议庭如果真想查明案件真相,这都不是难事。

辩护人认为,本案一审最大的问题在于,在没有充分客 观证据的前提下,以被告人的口供推定被告人明知应知被害人死亡,并对并非其本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我们总体的辩护意见是,本案一审判决在诉讼程序上存在着重大违法的情形,大量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上也存在错误,量刑畸重,二审法院应该发回重审或者直接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