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好消息!

天津的住宅设计,终于可以创新了!

近日,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出台《关于住宅多样性空间增值利用规划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这意味着,住宅设计迎来了转折点。

涉及四个方面:挑空、坡屋顶、地下室、小院。

很多以前不让做的、不合规的,以后都可以做了。

首先,小院合规了。

9层楼以下的住宅,可以做室外小院。

而且不计入建筑密度和绿地率,围墙不超过1米8就行。

现在市面上一楼带小院的新房太少了。

就算有,基本也都是绿篱围合,根本就不是我们“想要的小院”。

现在,想买带院房子的朋友们,可以期待一下了。

第二,挑空也可以做了。

住宅内的门厅、起居室、餐厅都可以做挑空。

不超过7米2,且建筑面积不超20%就行。

第三,阁楼也合规了。

现在都不愿意买顶层,但如果赠送阁楼,那就可以考虑了。

当然它也有高度的限制,但基本使用起来没问题。

最后就是地下室,现在也可以做,以后更可以了。

要求层高不超过3米6,地下室建筑面积不大于首层的1.8倍即可。

这些年,天津在住宅设计上管理是很严格的。

现在楼市全面回归居住,那就要拼产品了,必须要有创新才能打动买房人。

总之,是个好事,不妨等一等。

来看看具体内容。

一、住宅挑空空间

住宅挑空空间可以有效地创造丰富的室内空间形态。

过往的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约定和后期管理不到位,带来各种自行搭建造成超出容积率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为此《意见》对住宅挑空空间建设进行了约束。

一是住宅挑空空间设置要求。

住宅挑空空间通高部位的建筑层高不应超过7.2m,且其建筑面积总和不应超过该住宅套型总建筑面积的20%;

二是设置挑空空间的住宅套数比例要求。

高层住宅中设置通高部位的住宅套数不应超过高层住宅总套数的20%,低多层住宅设置通高部位的住宅套数不限。

《意见》明确了对可做挑空空间住宅的约束性要求,既满足房地产市场产品设计多样化性需求,又考虑到挑空空间广泛适用性。

不仅是洋房等小众产品的独有,同时对挑空面积设置比例要求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因过多挑空带来的潜在安全风险等不利因素。

二、住宅坡屋顶空间

屋顶是每栋建筑都具有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与普通的平屋顶相比,坡屋顶无论在外部空间效果上极大丰富了城市形象,还是在室内空间上提供多样性功能的需求,都具有特殊的作用和意义。

对于住宅建筑,屋顶、阁楼也是极具趣味性空间和开启想象力的空间。

一是住宅坡屋顶设置要求。

坡屋顶起坡点与楼面垂直距离不大于600mm,坡屋顶坡度角不大于60°,屋脊结构下皮距楼面净高不大于4.8m;

二是奖励政策。

满足上述坡屋顶设置要求的,坡屋顶下建筑面积可享受容积率奖励,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但需补缴土地出让收益。

对于城市而言,鼓励坡屋顶的建设,为城市的第五立面带来多种可能,极大丰富了城市特色风貌。

从开发商角度,坡屋顶下建筑面积作为奖励政策,提升了顶层住宅的价值,激发了更多创新产品的积极性。

对于居民而言,屋顶下的建筑面积根据相应的规范、政策要求明确落在房本上,住宅结构安全可靠,物业管理清晰不隐晦。

三、住宅地下室空间

住宅投影下地下空间具有较高利用价值,可以创造丰富的室内空间形态。

但地下空间利用不充分,造成大量地下空间资源未被很好的开发利用,同时存在未经审批,私自改造使用,产权不明晰现象。

一是住宅地下室设置要求。

住宅地下室(住宅单元的地下空间增值利用部分)住宅地下室总层高不应超过6.0m,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不应布置在地下;

二是土地出让金补缴政策。

住宅地下室建筑面积需补缴土地出让收益,土地出让收益收取比例按我市有关规定减半执行。

住宅正投影下的地下室是不便于布置停车位及设备用房的“鸡肋”空间,上述政策是对此低效空间利用开发的突破。

明确了住宅投影下的地下部分可以作为住宅的一部分,提高了住宅尤其是首层住宅的价值,也为首层住宅产品的创新设计提供了多种可能。

四、住宅室外专有庭院

拥有室外小院成了当下不少城市居民对住宅产品的愿望。

为规范住宅室外庭院的管理,让城市居民踏实拥有多彩生活的室外庭院同时,《意见》从高品质生活,高效能治理方面努力促进小区全体业主在现实生活中真正感受到共享共管共建美好家园。

一是住宅室外专有庭院设置要求。

允许低多层住宅设置室外专有庭院,住宅室外专有庭院不计入建筑密度、不计入绿地率,可设置起到景观、遮挡作用的通透性围墙,高度不大于1.80m;

二是规划审批要求。

住宅室外专有庭院应界线及立面效果,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内容。

通俗地说就是“小院”在满足规划指标要求、不侵占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给予居民更多的住宅产品选择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