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即墨法院成功执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过程中由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案件一时陷入僵局,经执行干警全力调解,案件顺利执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某银行与房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房某某不能偿还购房贷款,某银行起诉至即墨法院。即墨法院判决房某某偿还贷款本息63万余元,并且该银行对被房某某抵押的房产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房某某未能及时履行,该银行遂向即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承办法官鲁本仑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电话停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鲁本仑法官从申请人处得知,被执行人已不在涉案房屋居住,现住址不详。经法院一体化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尚欠某开发商的借款未偿还。承办法官全面分析案情,基本确定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案件需要进入评估拍卖程序。

鲁本仑法官制作拍卖裁定、公告后,立即对涉案房产的占有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经现场调查得知,该房产被执行人多年前已出售给案外人刘某某。法官告知刘某某本案的判决、执行情况,刘某某当即对拍卖涉案房产提出执行异议,次日便提交书面异议申请,要求法院撤销拍卖,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案件不得不中止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因执行异议程序时间较长,案件一时难以推进。

执行异议程序审理过程中,执行法官积极查找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住址,到公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近期登记注册的手机号码及居住地址等信息。拨打多个号码后,终于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得知,涉案房屋确已出售给刘某某,被执行人房某某生活困难,目前无法偿还贷款。

调查发现,刘某某尚未向被房某某付清剩余购房款50万余元。法官以此为突破口,向刘某某及房某某释明拒不履行义务的后果、抵押权人享有的相关权利,如异议不成立,房产被拍卖,后续腾迁等一系列的法律后果。最终,经鲁本仑法官多次调解,三方当事人互相让步,达成调解协议,银行减免刘某某部分利息,由刘某某替房某某垫付所欠银行贷款及利息,房某某分期向刘某某还款。现银行欠款已经全部结清,案件顺利执结。

就此,法官提醒,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的借款案件中,经常遇到房屋已经出售的情况,一旦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案外人大多会提出执行异议,导致程序中止。异议程序审理周期较长,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难以及时兑现,各当事人的时间成本、诉讼成本必然增加。房产作为重要财产,购买时可能花费的是一代人甚至两代人的积蓄,法院在处置时会慎之又慎,只要有1%的希望,法院就会尽100%的努力促成和解,以使当事人损失降到最低。

同时也提醒购房人,在《民法典》实施后,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带抵押过户,买受人购买房屋后,务必尽快办理权属变更登记,避免造成财产损失。(本网通讯员 安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