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居民家庭收入评估标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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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居民家庭收入评估标准(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救助工作,科学测算和准确掌握我市困难家庭收入状况,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省民政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吉林省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方案》(吉民发〔2015〕39号)和《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吉民发〔2021〕50号)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评估标准。

第二条 居民家庭相关收入项目评估标准:

(一)种植业

1.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每亩127.75元。

2.大地作物:玉米种植每亩纯收入1100-1400元;水稻种植每亩纯收入455-715元;大豆种植每亩纯收入605-835元。

3.蔬菜种植(小亩):大棚蔬菜每亩纯收入10000-20000元。露地蔬菜平均每亩纯收入3200-6000元,其中果菜类每亩纯收入不低于6000 元。

4.药材种植(小亩):每亩纯收入不低于1000元。

5.食用菌种植:木耳每千袋纯收入800-1000元;蘑菇每千袋纯收入1000-1500元。

6.瓜果种植(小亩):香瓜、西瓜种植每亩纯收入6000-8400元,苹果种植每亩纯收入7000-9000元。

7.马铃薯种植(小亩):早熟品种每亩纯收入不低于1110-1360 元,晚熟品种每亩纯收入1260-1660元。

8.土地流转收入(小亩):以流转合同为准,旱田每亩纯收入255-416元,水田每亩纯收入355-502元。

9.林地种植:承包林地采集松塔每年每公顷纯收入不低于 6000元;苗圃地种植落叶松,一年苗每亩(小亩)纯收入不低于6900元,二年苗每亩(小亩)纯收入不低于4100元;苗圃地种植杨树,每年每亩(小亩)纯收入不低于5400元。

10.林木皆伐:杨树每年每亩(小亩)纯收入3000元;落叶松每年每亩(小亩)纯收入7000元。

11.其他种植,按当时市场价格评估。

(二)养殖业。

1.养育肥牛户,育肥架子牛11个月,每头牛每年纯收入不低于2000-3000元;养殖繁殖母牛,每头牛每年纯收入不低于3000-7000元。

2.笨鸡养殖,自10只以上算起,每只每年纯收入55元(按产笨鸡蛋计算)。

3.养鸭户,自10只以上算起,每只每年纯收入不低于60元

(按产鸭蛋计算)。

4.养鹅户,自10只以上算起,每只每年纯收入不低于70元

(按产鹅蛋计算)。

5.养羊户,养殖母羊每只成本价1100元,每只每年纯收入600元。

6.养猪户,每出栏1头育肥猪,成本价按8-8.5元/斤计算。

7.养肉狗户,自5条以上算起,每条每年纯收入不低于100元。

8.普通淡水养鱼(小亩)。主养鲤、鲫、草成鱼,混养花、白鲢,每年每亩纯收入不低于1000元。

9.养蜂户,中蜂:以分蜂和取蜜出售为主要收入。合计年纯收入2500元,几乎没有成本;西蜂:以获取蜂产品、分蜂为主。蜂产品主要是蜂蜜、蜂王浆、花粉、蜂蜡、蜂胶。年纯收入:约1200元。

10.其他特种养殖,按当时市场价格评估。

(三)个体劳务。

1.看护收入。护理病人收入不低于4000元/月/人;护理老人收入不低于3000元/月/人;看护儿童收入不低于4500元/月/人。

2.家政服务收入不低于2000元/月/人。

3.捡拾废品收入平均1000 元/月/人;从事收购车(人力三轮车)收废品和捡拾废品人员收入平均2500元/月/人;从事收购车(人力三轮车)收废品人员收入平均3500元/月/人。

4.钟点工收入不低于30元/小时/人。

5.更夫收入不低于1700 元/月/人 。

6.足疗工收入不低于6000/月/人。

7.搓澡工收入不低于3000元/月/人。

8.按摩工收入不低于2000元/月/人。

9.饭店服务员收入不低于2400元/月/人。

10.营运客运车辆驾驶员收入每人每月4000元以上。

11.非营运客车(通勤车辆)驾驶员收入每人每月3000元以上。

12.普货营运车辆驾驶员收入每人每月3000元。

13.饭店厨师收入不低于4000元/月/人。

14.修鞋工收入不低于1200元/月/人。

15.建筑工地木工收入不低于300元/天/人。

16.建筑工地瓦工收入不低于260元/天/人。

17.建筑工地架子工收入不低于330元/天/人。

18.建筑工地钢筋工收入不低于260元/天/人。

19.建筑工地刮大白工收入不低于240元/天/人。

20.建筑工地小工收入不低于170元/天/人。

21.娱乐休闲场所服务员收入不低于2000元/月/人。

22.美容、美发师收入不低于2300元/月/人。

23.从事零售行业人员收入不低于2000元/月/人。

24.人力货运三轮收入不低于50 元/次。

25.年满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在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不参加工作且不能出具无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明的人员收入,按不低于本市当前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四)个体经营。

1.客运车辆个体经营者每月每车收入约为5000元。

2.出租车经营者每月每车收入700元以上(出租车驾驶员收入每人每月3700元以上)。

3.工程车辆每月每车平均收入10000元以上。

4.经营食杂店月平均收入4343元。

5.贩卖蔬菜月平均收入6151元。

6.贩卖粮油月平均收入6752元。

7.贩卖水果月平均收入5580元。

8.贩卖鸡鱼肉蛋月平均收入5667元。

9.贩卖熟食月平均收入6251元。

10.贩卖盒饭月平均收入4268元。

11.修鞋、擦鞋月平均收入1988元。

12.修理家电月平均收入3171元。

13.摆地摊月平均收入2820元。

14.经营复印社月平均收入3162元。

15.经营小吃部月平均收入5503元。

16.经营网吧月平均收入3697元。

17.缝纫零活月平均收入1460元。

18.经营干洗店、洗衣店月平均收入5172元。

19.经营理发店月平均收入4012元。

20.制作面食月平均收入4332元。

第三条 本评估标准未列入项目,各区可根据市场行情自行明确。

第四条 本评估标准适用于我市城区困难家庭经济收入评估。

第五条 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按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工资收入;如能认定的实际收入高于本评估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认定。

第六条 本评估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关于印发<吉林市居民家庭收入评估标准(暂行)>的通知》(吉市民联发〔2020〕29号)同时废止。

各区民政局,高新区、经开区民政管理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收入评估核算工作,按照省民政厅相关文件要求,经征求吉林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意见,现印发《吉林市居民家庭收入评估标准(暂行)》,请参照执行。

吉林市民政局 吉林市农业农村局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吉林市交通运输局

吉林市林业局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吉林市供销合作社

202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