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长治,冯寿与女网友李丽相识一天后发生关系,李丽向冯寿索要2万元未果报警,冯寿两次被一审法院以强J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但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冯寿无罪。
(案件来源: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7日凌晨,冯寿(网名“无所谓”)觉得寂寞难耐,便通过陌陌聊天软件与附近的人打招呼,其中一名女子通过了他的好友申请,冯寿见对方头像青春靓丽,便起了异样心思,主动与对方攀谈。
尤其是对方在动态上频繁发布“来个陪聊的人好不?无聊死了,心情复杂”“能不能来一个懂我的好男人?包容我,宠着我,照顾我,疼爱我,不想说废话,有默契的优先”等内容,更是让冯寿感觉机会难得。
2015年6月18日上午10点,冯寿提出约李丽见面,李丽以出去逛街为由拒绝,直到下午13时许,冯寿仍然锲而不舍,并提出要李丽去其住处见面,李丽答应后双方互留电话。
13时50分,李丽打车到达冯寿小区门口,冯寿邀请其去家中坐会,李丽便跟着冯寿去了住处,进房间后李丽提出要看恐怖片,二人便坐在沙发上聊天看电视。半小时后,冯寿开始对李丽动手动脚,随后二人坦诚相见,并发生不可描述的事情,5分钟后李丽穿衣跑出房间并打车回家。
李丽到家后,冯寿质问李丽是什么意思,李丽回复本来不愿意发生这种事情的,早知如此就不会见面,并提出三个解决方案:1.李丽报警处理;2.由冯寿支付李丽2万元私了;3.由李丽老公找冯寿解决。
冯寿请李丽将私了费用减为1万元,李丽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李丽于6月18日下午17时报警,冯寿于2015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
一审法院认定冯寿构成强J罪,冯寿不服并提出几点抗辩:1.李丽在朋友圈中主动发布暧昧信息,引人遐想连篇;2.经冯寿几次邀请,李丽提出可以见面,并去其家中看恐怖片;3.其对李丽没有使用任何暴力、胁迫行为;4.事发时正值中午,周围有很多邻居,李丽现场并未反抗也未呼救,且李丽主动褪去衣服,并积极配合其行动,自己并未违背其意志发生关系;5.李丽事后说要逛街并向其索要500元钱,冯寿现场将桌上200元现金给了李丽,李丽回家后又再次索要2万元,事中对发生关系不反对,事后因未给2万元而报警,这是十足的“仙人跳”。
李丽对此则有不同看法:1.其发布朋友圈只是表达自身状态,并无其他意思;2.之所以事中没有反抗、呼救是因为在冯寿家中,担心其对自己不利;3.事发时自己并未配合冯寿行动,是因为冯寿为男子,自己无法抵抗,才不得不从;4.事后并未索要500元,也未拿取200元现金;5.提出要2万元,只是为了给冯寿一个教训,没有敲诈勒索对方的意思。
那么,根据上述表达,能否认定冯寿构成强J罪?李丽又是否属于“仙人跳”?
一、冯寿不构成强J罪
强J罪规定于我国刑法第236条,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愿与之发生关系的行为,基本刑是三至十年有期徒刑。此罪案发时一般只有两人,对于是否违妇女意愿的判断就成为了是否构成犯罪的重点。
本案中,冯寿与李丽两人各执一词,意见分歧较大,但从客观证据可以看出,李丽身上并未有任何伤痕,足以证明冯寿并未使用暴力手段,且事发时李丽没有呼救叫喊,这点也可佐证冯寿未使用胁迫手段。
那么,冯寿是否使用了其他手段?
其他手段一般是指通过药物控制、灌醉他人等方式,使女子陷入无法反抗的境地,根据监控显示,李丽于当日12时58分许进入小区,14时29分许离开小区,行动自如,无醉酒或中迷药迹象,且其尿检中也未发现酒精和药物成分。因此,冯寿也未使用其他手段,使李丽陷入无法反抗的境地。
综上,冯寿不构成强J罪,二审法院以证据不足改判冯寿无罪。
二、李丽不属于“仙人跳”
仙人跳这个词语来自于清代,主要是指通过桃色陷阱,向男性索要钱财的行为,在现代社会,仙人跳形式多种多样,可能涉及到各种罪名,比如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抢劫罪,最常见的就是敲诈勒索罪。
要想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符合其犯罪构成模式,即行为人实施恐吓行为—使被害人陷入恐惧心理—被害人因恐惧心理而处分财物。
所谓的恐吓行为,是指通过以某种危害结果告知对方,并能使对方感到害怕的程度,本案中李丽以告发冯寿为威胁,足以使其陷入恐惧心理。
但要想构成犯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李丽虽然索要2万元,但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具有犯罪故意。李丽索要钱财,主要是为了让冯寿补偿自己,这种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若是其事先预谋,并让他人现场捉J的,则会涉嫌犯罪。
类似的还有去餐馆吃东西,若是真的吃出苍蝇,威胁商家不赔钱就曝光或向工商部门反映,这种情况不构成犯罪;但若是本来没有苍蝇,故意碰瓷将苍蝇放入食物中,则会涉嫌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
笔者点评:冯寿虽然虚惊一场,但想必被逮捕判刑的滋味并不好受,其行为再次提醒广大男性“色字头上一把刀”!李丽看似无辜受害,自己行为不检点也是此事重大诱因,其行为也警示广大女性“苍蝇不叮无缝的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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