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周某系浙江省衢州市XX区XX村村民,该村被纳入了城镇规划区。周某在本村有合法宅基地和房屋,房屋面积90平方米。后来,房屋老旧需要修缮,周某便到镇政府处询问修缮是否需要审批,镇政府答复修缮无需审批;于是,周某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将旧房屋全部拆除,重建了一套新房屋,面积95平方米。

2018年4月,当地启动了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该行动需要清除违章建筑。政府在公告里规定,村民在时限内自行拆除房屋的,政府可给予补助。

镇政府开展活动时认为,周某拆旧建新未经过合法审批,属于违章建筑,需要按时清除。2018年7月,镇政府向周某送达了《限拆通知书》,要求其限期自行拆除房屋。周某没有理会。2018年8月镇政府将周某的房屋强行拆除。

周某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镇政府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赔偿周某24万元。

二、被告答辩

镇政府答辩:

1、虽然周某重建前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但是重建的新房未经过合法审批,属于违法建筑;

2、镇政府已经向周某送达了《限拆通知书》,周某拒绝拆除后,镇政府才实施的强拆。程序合法;

3、周某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不享有合法权益,拆除后不应获得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只有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才有权申请赔偿。

三、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第一,镇政府拆除周某房屋的行为是否违法;第二,周某是否有权要求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1、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于未经过合法审批手续建设房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进行处罚。XX村现已被纳入了城镇规划区,应当由区政府城市规划部门针对周某房屋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罚,镇政府无权处罚。因此,镇政府强拆房屋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

2、镇政府送达的《限拆通知书》认定周某房屋面积95平米,但镇政府在庭审中并未提供房屋面积为95平米的调查、丈量报告,因此,镇政府认定房屋面积为95平米属于证据不足;

3、周某的房屋虽然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依法应属于违法建筑,但是违法建筑并非都不具有合法权益,周某房屋属于拆旧建新,且该房屋是周某的唯一住房,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违法建筑并非只有限期拆除这一种处罚手段,只有在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无法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时,才必须将房屋拆除。镇政府直接将周某房屋拆除不进行补偿,执法目的不正当,违反比例原则。

综上,镇政府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并且应当对周某作出相应的赔偿。

四、法院判决

1、确认镇政府强拆房屋行为违法;

2、镇政府在限期对周某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