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是父母爱情的结晶,也是父母爱情的见证。但出于种种原因,小孩的父亲可能对子女是否自己亲生存有疑问,或者明明是自己亲生,但为了不履行抚养义务却不愿承认,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是男方或者女方,都有权提起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

我们都知道,要确认亲子关系,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通过DNA鉴定。但是法律又禁止强制进行亲子鉴定,此时,如果一方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的话,是不是就无法确认了呢?对于这个问题,我国《婚姻法》并没有进行规定,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及将于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做了具体的规定。

那么法律关于“确认亲子关系”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对亲子关系是否存在有疑问的,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如果起诉的一方一方已经提供了必要的证据,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不配合做亲子鉴定的话,法院就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近日,杭州中院就做了一个这样的判决。

2018年5月18日,王先生和许女士登记离婚。2019年2月3日,许女士产下一子叶某,出生医学证明上载明的父亲姓名为叶先生。王先生认为,许女士是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怀孕,因此,许女士所生的孩子与王先生存在亲子关系,但许女士对此予以否认。为此,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叶某存在亲子关系,并提供了结婚证、离婚证以及许女士的生产病历等证据并请求做亲自鉴定。

对于王先生做亲子鉴定的请求,许女士和叶先生表示不同意,经法院释明相应的法律后果,许女士也叶先生仍然拒绝做亲子关系鉴定。最终法院根据婚姻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确认王先生和叶某存在亲子关系。

二、《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第1073条也对亲子关系进行了规定。这属于法律的新规定,是原来《婚姻法》当中没有规定的,也属于法律对司法解释的确认和吸收。

这条规定和司法解释相比,有两点区别:

①可以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主体得到扩大。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权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的,是夫或者妻一方,而民法典则将这个主体扩大到成年子女。这就意味着,如果小张对自己究竟是不是张三所生有疑问的话,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②司法解释没规定起诉条件,民法典则规定要有“正当理由”。司法解释规定的“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不是指起诉时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而是指对于存在或者不存在亲子关系提供了必要证据。而民法典则对起诉设置了一个条件,那就是要有“正当理由”,也就是说,张三不可能随随便便就起诉要求确认自己和小张不存在亲子关系,而是要有“正当理由”,比如提供了妻子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证据等等。

③没有规定具体的判定标准。民法典吸收了司法解释中可以起诉要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的规定,但对如果另一方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如何适用,也没有在法律中予以规定。小状认为,虽然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但可以沿用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另一方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则推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

不论是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还是《民法典》的规定,都只是一种“高度盖然性”的推定结果,是在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客观事实的情况下,法官依据规定作出的一种合理推断,并意味着客观事实就是如此。

这也提醒夫妻双方,如果与孩子确实有亲子关系或者没有亲子关系,尽管在情感上可能会排斥做亲子鉴定,但从理性上看,对亲子关系鉴定无需拒绝,这样不仅无法达到使法院无法裁判的目的,反而可能出现与客观事实相反的法律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