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山东医疗监督

为家人或者朋友在家实施诊疗活动是否可以认定为非法行医?

答:

1、从立法本意而言,卫生健康法律法规中的“非法行医”行为,强调的是在“经营活动”中,进行长期、稳定并以此为谋生手段的活动。在执法实践中,要结合时间、地点、手段、次数等情形进行具体分析和认定,不能一概而论。

2、亲戚朋友之间的知情、自愿、无偿前提下偶发的诊疗活动,不以经营为目的,没有以此牟利,不应认定为非法行医。这种行为类似于民法中的好意施惠关系,只有当行为人存在明显过失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时候,才需要承担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刑法应当保持谦抑性,行政法亦然。

3、病情紧急情况下实施的急救工作,也不能认定为非法行医。任何时候都要遵循“生命利益至上”的原则,这一点不论在法理上还是实践中都是毋庸置疑的,此处可以参考刑法中的“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构成了刑法上的免责事由,行为人无罪。

但是紧急避险也有严格的成立条件,一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二是客观上具有正在发生的真实危险。三是迫不得已采取的行为。四是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如果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也要负刑事责任,但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如果在家中设置了诊疗场所,购置了药品器械,从事长期稳定的“经营活动”,此时就要被认定为非法行医,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