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一女子被歹徒用菜刀连砍16刀,通过装死骗过歹徒,但仍遭对方放火烧屋毁尸灭迹,最终女子冷静处理,待歹徒逃离后报警求助,经历堪称九死一生!

廖丽(化名)和丈夫居住在某小区公寓楼的29层,案发当晚,廖丽的丈夫有事在外应酬,而她则像往日一样遛狗。晚21时许,廖丽刚打开房门,就发现卧室有异响,起初她没有在意,以为是狗弄的。紧接着又是一声响,她这才觉得不对劲,便起身到卧室开灯查看。

“打劫!”一男子站在窗帘的角落处,手拿着电击棒正对着廖丽,这可把她吓了一跳。但廖丽很快就冷静下来说:不要紧张,家里没现金,你现在离开,我不会报警。但该男子拒不听从,坚持要打劫。

廖丽便从抽屉拿出金项链交给男子,男子没有接,廖丽趁男子疏忽之际,转身逃到卫生间求救。男子从厨房抽出一把菜刀,将廖丽逼回卧室,并朝廖丽的脖子砍去,一共砍了16刀。

廖丽顺势倒下,虽然大脑清醒,但不敢睁开眼睛,男子以为廖丽已经死亡,便到厨房打开燃气灶,将床单点燃丢在床上,意图毁尸灭迹。看到火势燃起,男子迅速逃离,而廖丽则忍着剧痛,确认对方离开后,才踉跄起身报警,后经抢救侥幸保住性命,但仍留下无法治愈的伤害。

男子不久后即被警方抓获,并于8月31日移送检察院。

本案中的廖丽已经给过男子一次机会,可该男子没有珍惜,如果男子当时收手离开,可能廖丽不会选择报警,即使选择报警,但因未取得财物,属于未遂,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那么本案该男子的行为该如何认定处理呢?

一、男子入室盗窃后实施暴力的行为成立转化型抢劫

该男子刚开始偷偷进屋,目的只是为了盗窃,因为侵入了他人住宅,构成入户盗窃,无论盗窃金额大小,均可以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64条,基本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但该男子在盗窃的过程中为了顺利取得财物而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根据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罪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的男子不知道是怎么爬到29楼进入廖丽家中,并携带电击棒,目前不好认定其一开始的意图是盗窃还是抢劫。但被廖丽发现后,立刻表露出打劫目的,并对廖丽施以暴力,应构成抢劫罪

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的基本刑为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入户抢劫的,属于加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男子进入廖丽的房间具有非法性,已经构成入户抢劫,也就是说男子抢劫罪的起刑是十年以上。

二、有的网友问,男子朝廖丽脖子上砍16刀的行为怎么评价?

男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其明知持刀向一个人的脖子砍去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仍向廖丽的脖子砍了16刀,男子具备希望廖丽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此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而属于抢劫罪的实行行为。

并且如果造成廖丽重伤的,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需要在十年以上定罪量刑。

三、该男子事后放火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男子放火的主观意图是毁尸灭迹,如果廖丽居住的地方是一个比较偏僻、独立的地方,放火的行为没有引燃其他住户的可能性。那么因廖丽及时起身扑灭火,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男子毁尸灭迹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这种行为在刑法中被称之为缺乏期待可能性,是一种违法阻却事由。

但若是周围有很多住户,则会涉嫌放火罪,因为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公众的安全,此罪是个危险犯,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需处以刑法,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

又有网友问了,如果男子将廖丽砍到后,廖丽没有死亡,只是昏倒,男子误以为自己砍了廖丽脖子16刀,廖丽已经死亡。最终男子毁尸灭迹造成廖丽被活活烧死,那么这种行为构成犯罪吗?

当然构成,这种情况称为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男子实施了连砍16刀、放火烧屋的杀人行为,并最终导致他人死亡,无论死亡原因是什么,都构成故意杀人,但因为是在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的,只以抢劫罪一罪定罪处罚,并属于加重情节,最高可处死刑。

综上,该男子涉嫌抢劫罪,还涉嫌放火罪,应数罪并罚。

据廖丽说男子正处于弱冠之年,正是刚刚踏入社会,努力学好本领的大好年华,但竟作出如此愚蠢之事,实在令人惋惜!同时,也为廖丽的机智点个赞,在此提醒广大网友,高层不一定就安全,如果具备条件的话,还是要做一些防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