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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栗某到某农村信用社营业大厅办理存款业务时,发现也在该信用社办理业务的王某遗忘在柜台上的黑色钱包,用手一摸感觉里面有钱,即用胳膊掩盖后转移到自己身上,办完业务后携带该钱包回家,该钱包内有现金14900元。栗某当天即被公安机关发现并抓获,关押于武陟县看守所。那么,本案中的被告人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遗忘在银行柜台上的物品掩盖后偷偷进行转移,能否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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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陟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被告人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本案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合法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应当以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同意第一种观点,被告人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具体理由如下:

从基本特征上来说,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而侵占罪的基本特征,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所有,或者将脱离了占有的他人财产(遗忘物、埋藏物)转移为自己所有。因此,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武陟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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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但是,行为人在法律上占有的财物而事实上由他人占有时,仍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由于侵占罪的特点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被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所以,侵占罪既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也可能侵占自己在法律上占有的财产。司法实践所遇到的疑难问题,是如何判断事实上的占有,即某种财物在事实上是属于行为人占有还是被害人占有或暂时脱离了占有。

犯罪对象上来看,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第一,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第二,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目的取得这些财物的,应认定为盗窃罪,而非侵占罪。第三,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不管宠物处于何处,都应认定为饲主占有。行为人非法取得该宠物的,成立盗窃罪。第四,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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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主观上说,占有只要求他人对其事实上支配的财物具有概括的、抽象的支配意识,既包括明确的支配意识,也包括潜在的支配意识。占有意思对事实支配的认定起补充作用。在判断财物由谁占有、是否为遗忘物时,还要通过考察财物的形状、体积、价值、通常的存放状态等,得出合理结论。例如,一辆新轿车,一般来说,无论停放在何处,也无论是否锁门,都不能认定为遗忘物,而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一辆停在马路边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一般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不能认定为遗忘物。而马路上的一个钱包,一般会被认为是遗忘物。但如果钱包所有者就在旁边注视着钱包,则仍然由所有者占有。

因此,本案中被告人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在公共场所的遗忘物掩盖后偷偷进行转移,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武陟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武陟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武陟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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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陟县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武陟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强奸罪、聚众淫乱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贷款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