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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至7月间,时年28岁的男子宋某实施了多起抢劫、盗窃犯罪,采用捂嘴、蒙头、捆绑手脚等方式控制被害人,抢走现金、鸡、罐头等财物,涉案价值6000余元。

2024年11月,时年52岁的宋某被逮捕,一审法院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宋某不服提起上诉。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了解到,二审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宋某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判决书显示,1972年8月出生的宋某,主要实施抢劫、盗窃犯罪的时间为2001年4月至7月,其伙同他人入户抢劫五次、入户盗窃三次,事实有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

其中,抢劫事实包括“2001年4月15日夜,被告人宋某伙同韩某、黄某(均已判刑)携带手电筒到王某家实施抢劫,黄某在外望风,韩某、宋某翻墙入室,韩某用被单将被害人王某的头蒙住,后王某呼喊救命,韩某遂持刀将其臀部戳伤。被告人宋某则在屋内翻找财物,后几人抢得现金500余元并将王某家价值2000余元的铁器装箱用板车拉走。现金500元已由韩某退还被害人。”此外,还包括“2001年7月31日凌晨,被告人宋某伙同王某、陈某到定远县青山乡刘某家实施抢劫,几人采用蒙头、捆绑手脚的方式将被害人刘某控制,抢走现金1800余元及2瓶罐头。”

宋某的盗窃事实包括“被告人宋某与王某、韩某在李某家中实施盗窃后,又到同村胡某家实施盗窃,三人盗走价值200余元的鸡22只。”此外,宋某还曾盗窃土造烟2包、菜刀1把等财物。

宋某实施抢劫、盗窃案件共涉财物6000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五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伙同他人入户盗窃三次,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宋某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作案后为逃避惩罚,又长期潜逃外地,依法应予以严惩。被告人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亲属替其退清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宋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一审判决后,宋某提起上诉。宋某对事实及证据无异议,上诉提出其在抢劫犯罪中未实施暴力,情节较轻,原判量刑过重,希望从轻处罚。宋某辩护人提出,宋某认罪态度好,未实施暴力行为,建议对宋某改判为1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审法院认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五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伙同他人入户盗窃三次,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宋某亲属替其退清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及辩护人关于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宋某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 红星新闻主编 | 彭丹编辑 | 范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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