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辉

一、案例

一、案例

2024年某日,张某与李某及其友人等十余人相约在餐馆聚餐,席间多人饮酒。饭后,众人相互聊天嬉闹、推搡纠缠。过程中,两人酒后发生肢体拉扯,张某随手推了李某一下。正是这一推,导致李某摔倒在地、当场昏迷。

事发后,李某被紧急送医抢救,伤情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张某到案后,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主动承担责任,积极协商赔偿事宜,共计支付医疗费等各项损失38万元,足额履行赔偿义务,最终取得了书面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聚众饮酒嬉闹过程中,因过失行为致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由于张某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体现了其真诚悔罪的态度,且该案系朋友间酒后嬉闹引发,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适用缓刑。

二、法律规定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构成要件

(一)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 16 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前者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后者是指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

过失重伤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既没有杀人的故意,也没有伤害的故意,只是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才造成被害人重伤的结果,如果事实证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引起的重伤结果的发生并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实际情况也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对重伤不负刑事责任。

(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身体权是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其客体为身体即自然人的躯体,包括四肢、五官及毛发、指甲等。

(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认定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需要注意两点:

其一,构成过失重伤罪,法律不仅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他人实际的伤害结果而且要求这种伤害只有达到重伤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如果过失致人轻伤,则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只承担此事赔偿责任。对重伤的认定,应当依照刑法第 95 条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由法医正确地加以鉴定。过失重伤罪的鉴定依据、鉴定程序、审查原则和认定标准同故意伤害罪中对重伤的鉴定是相同的。

其二、构成过失重伤罪,还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地、必然地造成了这种重伤结果,行为人的行为是造成这一重伤结果的决定性的、根本的原因。如果重伤结果的产生,并不是由该行为人的行为所直接决定的,也就不能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在聚众饮酒嬉闹过程中,因过失行为致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三、警示教育

三、警示教育

饮酒有度,言行有界。酒后远离危险行为(驾车、推搡、追逐),管住自己的手和脚。“无心之失”也可能构成犯罪,一次疏忽可能毁掉两个家庭。

四、法规链接

四、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重伤是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①重伤一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②重伤二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度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