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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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异议之诉及公司实务中,经常会有,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为逃避出资责任,在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中捏造虚假出资事实、伪造出资证据的情形。

那么,股东在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中捏造虚假出资事实,是否构成虚假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打击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案例《陈某、甘某诉甲公司等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中明确:

股东被人民法院裁定追加为被执行人后,为逃避未足额出资的责任、阻碍执行,在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中,通过循环转账、伪造银行流水、虚假填报公示信息等方式捏造虚假出资事实,虚构已履行出资义务的假象,依据该虚构事实提出诉讼请求的,属于虚假诉讼。

本案焦点问题为,乙公司股东陈某、甘某在被裁定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提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陈某在诉讼中捏造虚假出资事实,其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股东陈某、甘某等认缴出资期限均至2050年6月9日。因乙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以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甲公司申请,执行法院于2022年10月裁定追加陈某、甘某等股东为被执行人,由各股东在未缴足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陈某(认缴328万元)、甘某(认缴72万元)不服该裁定,于2022年12月提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诉讼过程中,陈某为证明自己已履行出资义务,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声称其于2023年1月向乙公司汇款300万元。乙公司随后自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该出资信息,并修改公司章程备案,试图佐证虚假出资事实。法院依职权调取账户流水后查明,陈某通过与案外人陈某华循环转账的方式,制造“陈某→乙公司→陈某华→陈某”的资金闭环,虚构300万元出资流水,实际仅出资100万元用于清偿乙公司债务,其余200万元出资系捏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确,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通过伪造证据、单方捏造案件基本事实,以执行异议之诉妨碍依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本案中,陈某在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中,为逃避未足额出资的责任,伙同他人通过循环转账制造虚假出资流水、虚假填报公示信息,向法院作虚假陈述,捏造已履行出资义务的基本事实,其行为符合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扰乱民事诉讼秩序。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甘某的诉讼请求,追加陈某为被执行人,在未缴足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对陈某处以5万元罚款,并将其涉嫌虚假诉讼罪的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周军律师提醒,申请执行人遇到股东虚假出资、逃避执行的情形,可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追究股东的虚假诉讼责任。遇到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虚假诉讼认定等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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