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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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实务中,申请执行人因与被执行人协商和解、暂时无法提供财产线索等原因,主动撤销执行申请、导致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十分常见。

那么,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再次申请执行是否受两年时效限制?超过时效申请的,法院应否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某银行支行与山东某甲公司、山东某某集团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再次申请执行受两年申请执行时效限制。该时效期间自执行程序终结之日起计算,符合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依法适用相关规定;超过两年时效且无正当理由的,法院不予受理,但若申请执行人能证明存在时效中断、中止情形,法院仍应依法受理并执行。

本案焦点问题为,某银行支行因撤销申请导致执行案件终结后,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是否受两年时效限制,其超过时效后的申请应否得到支持。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某银行支行与山东某甲公司、山东某某集团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某银行支行向山东某甲公司发放借款2000万元,山东某某集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二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生效判决判令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某银行支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初步和解意向,某银行支行向法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支行亦未在终结执行之日起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直至三年后才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二被执行人抗辩,某银行支行再次申请执行已超过两年时效,法院应驳回其申请。某银行支行不服,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该二年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据此,某银行支行因撤销申请导致执行案件终结后,再次申请执行受两年时效限制,其在终结执行三年后才再次申请,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止、中断情形,已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时效,二被执行人的抗辩理由成立,法院不应受理其再次执行申请,其执行监督申请亦应被驳回。

周军律师提醒,撤销执行申请再次申请执行受两年时效约束。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后,应密切关注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履行情况,在两年时效内及时行使申请执行权;若存在时效中止、中断情形,需妥善留存相关证据。被执行人面对超过时效的执行申请,可依法提出时效抗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遇到执行时效认定、撤销执行申请后再次申请、执行监督申请等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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