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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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委托代建、建设工程等民事纠纷案件中,常出现相关部门(如纪检监察机关)针对案涉项目出具重新审计的建议,引发案件受理争议。实务中,一方当事人(多为债务人)常以相关部门已建议对项目重新审计、项目款项数额不确定为由,主张法院不应受理该案;而债权人则认为,重新审计建议属于行政监督范畴,与民事案件受理条件无关,法院应予立案审理,双方分歧显著。

那么,相关部门对案涉项目出具重新审计的建议,是否会影响民事案件的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滨州某建设公司诉滨州开发区管委会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应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为唯一判断标准,与相关部门是否出具项目重新审计建议无关。相关部门因相关人员涉嫌犯罪或其他原因建议对工程项目重新审计,以及案件是否涉及虚假审计,均属于案件实体审理阶段需查明的内容,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受理,不能以此为由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本案焦点问题为,滨州市纪委出具对案涉项目重新审计的建议,是否影响滨州某建设公司诉滨州开发区管委会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的受理。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滨州某建设公司与滨州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由滨州某建设公司承接案涉委托代建工程,工程完工后,双方就建设投资款支付产生纠纷。滨州某建设公司依据合同、已有的工程审计报告等证据,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滨州开发区管委会支付欠付建设投资款及相应利息。诉讼过程中,滨州市纪委出具《纪律检查建议书》,建议对高新区已建和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滨州开发区管委会据此抗辩,案涉工程款属纪检监察机关建议重新评估范围,款项数额尚不确定,法院不应受理该案。一审法院支持该抗辩,裁定驳回滨州某建设公司的起诉,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申请再审。

从以上事实及司法裁判规则可以得出结论:民事案件受理的核心是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即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相关部门的重新审计建议,本质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其指向的是项目合规性审查,与民事案件受理条件无关联;审计涉及的款项数额不确定,属于实体审理中需查明的事实,而非阻碍案件受理的理由。

据此,滨州市纪委出具的项目重新审计建议,不影响本案民事案件的受理,滨州某建设公司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周军律师提醒,相关部门重新审计建议与民事案件审理,分属行政监督与民事诉讼两个不同范畴。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只要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法院就应依法立案,不受重新审计建议的影响。遇到民事案件受理争议、委托代建合同纠纷、审计与民事诉讼衔接等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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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配图: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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