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吕某、陈某至某银行某某支行自助区中间一台ATM机进行无卡存款时,发现之前的存款人忘记按“确认”键,有人民币13000元尚未存款成功。二人经商议,被告人吕某让被告人陈某取消前面的操作,致使ATM机出钞口打开,两名被告人取走人民币13000元。后被告人吕某、陈某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关押于原阳县看守所。那么,本案中滞留在ATM机中未被银行接收的款项归谁占有?被告人吕某、陈某取走被害人葛某某滞留在ATM机中无卡无折存款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原阳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被告人吕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本案的处理重点主要在于认定ATM机中未被银行接收的款项的占有状态从而认定两名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刑法占有的建立需要占有者依凭一定的时空条件,并且这种占有关系一旦建立之后并不需要占有者对自己的财物寸步不离。即使占有者暂时离开也并不必然导致已建立的占有的丧失。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因为本案中被害人葛某某是在未完成操作的情况下离开ATM机的,在等待其下一步操作的时间段内,都应当将机器内的待存现金归于被害人葛某某占有。原阳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原因在于:
一是虽然ATM机实际储存着被害人葛某某的现金,但是这种源自封闭空间的实际控制力无法与被害人作为原物主所产生的事实控制力相抗衡,只有当被害人葛某某彻底离开银行,才会发生占有的转移和让渡。
二是因为ATM机之所以给储户预留操作时间就是把存款支配权交给储户,在此时段内储户仍然可以选择取消交易,在储户意愿尚未确定时银行不应提前接管占有且ATM机预留的待机时间都很有限,储户即便离去也并不距离太远,事实控制力并没有完全切断。
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本案中被害人葛某某尚未完成剩余操作便离去,此时ATM机留出60秒的时间等待下一步操作,当60秒内未接受指令时便会自动作出反应,这也就意味着在被害人离开之后ATM机留给行为人的作案时间仅为60秒。当被害人葛某某走后,被告人吕某立马指使被告人陈某取消前者的交易并取走钱款。由此,足以推定二名被告人系明知他人未操作完毕而离去,于是替被害人终止交易并取走钱款,此时便属于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并未失去占有的遗忘物,应当成立盗窃罪。【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原阳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原阳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原阳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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