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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遵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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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多次因盗窃获刑的窦某某再次因犯盗窃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其违法所得1000元也被依法追缴。此案再次印证“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经查,2026年1月26日,窦某某因经济拮据,非但未思正当谋生,反而再生不法之念。其辗转至凤冈县进化镇,趁无人之机,盗走黄某某的电动三轮车一辆。得手后,窦某某将车辆以1000元低价销赃,所得赃款已被其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667元,已达到盗窃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将窦某某抓获,其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凤冈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窦某某曾多次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此次犯罪距前次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五年,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检察机关据此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的量刑建议,法院经审理予以采纳,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警示:敬畏法律是公民的行为底线。窦某某屡教不改,重蹈覆辙,因累犯被依法从重惩处,这既是对其个人的制裁,也是对全社会的警醒——任何违法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心存侥幸只会自食其果。人生之路,唯有遵纪守法、自食其力,方能行稳致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